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912號
CHDV,96,票,912,2007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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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阜康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 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 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 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二紙本票,其付款地均係在臺 北市,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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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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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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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3月8日 │2,000,000元 │未載 │未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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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年3月8日 │1,000,000元 │未載 │未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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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阜康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