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卷附票據金額不符,若有錯誤,請
具狀更正之。
二、請釋明三興汽車修配廠之組織形態究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
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