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866號
CHDV,96,票,866,200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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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卷附票據金額不符,若有錯誤,請
  具狀更正之。
二、請釋明三興汽車修配廠之組織形態究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
  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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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