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967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理人 丁○○
3、7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明弘即敬諺
五金企業社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鄭明弘即敬諺五金企業社、乙○○、甲○○最新之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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