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8597號
CHDV,96,促,18597,200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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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597號
債 權 人 甲○○
            6號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捷華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支票(票號:CC0000000、CC0000000、CC0000000、
 C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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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華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