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原 告 黃韋婷
被 告 謝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同為屏東縣高樹鄉「東來生活五金百貨」 之員工,被告於民國104 年2 、3 月間某日上午某時,在「 東來生活五金百貨」店內,於整理員工櫃檯之際,無意間發 現伊放置在私人紙箱內之相簿,未得原告允許,竟翻閱該相 簿,看見伊本人與伊男友之親密照片,即以手機翻拍該批照 片(下稱系爭照片)。嗣後被告更將系爭照片轉傳予訴外人 陶玉玲,再經轉傳予訴外人鍾玉鈴、周芯卉。被告上開行為 ,不法侵害伊之隱私權及名譽權,致伊之精神受有極大痛苦 ,並造成伊與前夫間訴訟不斷,前夫因而拒絕伊探視子女,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伊 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80萬元等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
二、被告則以:伊確與訴外人尤湘雨一起翻拍系爭照片,惟翻拍 時並無轉傳他人之意,且嗣後伊雖轉傳系爭照片予陶玉玲, 但並無法預見陶玉玲會再轉傳他人。又伊於刑事偵查中,已 向原告道歉,並經原告撤回刑事告訴,且原告與其前夫間之 訴訟,與本件無關,原告請求伊負損害賠償責任,非有理由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兩造同為屏東縣高樹鄉「東來生活五金百貨」之員工 ,被告於104 年2 、3 月間某日上午某時,在「東來生活五 金百貨」店內,於整理員工櫃檯之際,無意間發現原告放置 在私人紙箱內之相簿,未得原告允許,翻閱該相簿,看見系 爭原告與其男友之親密照片(其中部分照片原告上半身未穿 著衣物),即以手機翻拍,嗣後更將系爭照片轉傳予陶玉玲 ,再經轉傳予鍾玉鈴、周芯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 經本院調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10 4 年度他字第859 號、104 年度偵字第7499號刑事偵查卷查 明屬實。
四、本件爭點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80萬元,是
否於法有據並相當?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未得 原告之允許,翻閱原告之私人相簿,並以手機翻拍系爭原告 與其男友之親密照片(其中部分照片原告上半身未穿著衣物 ),顯已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又被告將系爭照片轉傳予陶玉 玲之行為,則有使原告難堪之意涵,足使原告之社會上評價 受到貶損,核已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從而,原告依前揭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慰撫金),於法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㈡、按慰藉(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經 查,原告為高職畢業,原任職於東來生活五金百貨,月薪18 ,000元,名下無任何不動產;被告為二專畢業,任職於樺鎰 企業有限公司,月薪約2 萬,名下有汽車1 輛等情,經兩造 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本院斟酌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系爭照片 中含有原告上半身未穿著衣物之照片,且以現今資訊流通之 便利,對原告影響之程度,暨被告於刑案偵查中坦承犯行, 並向原告道歉,原告亦已撤回刑事告訴(見屏東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859 號卷第3 至5 頁所附照片、第60、61頁詢問 筆錄及撤回告訴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慰 撫金以16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 80萬元,於如主文第1 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 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