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2號
PTDV,105,重訴,12,20170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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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鍾鳳南
      鍾志雲
      鍾宮男
      鍾志彬
      鍾志禮
      鍾永煌
      鍾進勇
      鍾貫勇
      鍾貫進
      鍾貫達
      鍾世寶
      鍾世昌
被   告 祭祀公業鍾廣陞

法定代理人 鍾經邦
被   告 鍾菊蘭
      鍾文雄
      鍾勝雄
      鍾經章
      鍾經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
額為新台幣(下同)927 萬8,7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3萬9,308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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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