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2號原 告 黃勝良 陳恒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被 告 沈書白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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