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8049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理人 丁○○
3、7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金祥利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玖拾伍萬壹仟貳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