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原 告 許淑華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複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被 告 陳福山 陳相山 前往日本除籍 陳永昌 陳水英 陳黃金桂被 告 陳永森兼 上三 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被 告 陳永富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被 告 陳有志 陳勇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奕心受告知訴訟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人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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