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35號
PTDV,105,訴,435,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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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被   告 陳福山
      陳相山  前往日本除籍
      陳永昌
      陳水英
      陳黃金桂
被   告 陳永森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被   告 陳永富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陳有志
      陳勇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奕心
受告知訴訟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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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