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6號原 告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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