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46號
PTDV,105,建,46,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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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6號
原   告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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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