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姚佳伶即姚竹葉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李國彰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姚宜姈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 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 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 2 項及第16條第1 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 債清字第2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未選任管理人由司法事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或可資變賣之財 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而債務 人所有之保單解約金23,815元,於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認 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 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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