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7497號
CHDV,96,促,17497,20070731,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49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甲○○○
            之3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庚○○
            號
相 對 人 辛○○
兼上列二人 乙○○  住雲林縣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子○○  住彰化縣
相 對 人 丙○○○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69
            號
相 對 人 癸○○  住彰化縣
相 對 人 己○○  住雲林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丁○○○庚○○辛○○
乙○○子○○丙○○○癸○○己○○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除戶戶籍謄本 所示,楊約已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死亡,自無從於民 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簽發本票,則聲請人主張楊約與債 務人壬○○為共同發票人,並請求其繼承人甲○○○、丁○ ○○、庚○○辛○○乙○○子○○丙○○○、癸○ ○、己○○等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債權人所聲請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