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497號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戊○○相 對 人 甲○○○ 之3相 對 人 丁○○○相 對 人 庚○○ 號相 對 人 辛○○兼上列二人 乙○○ 住雲林縣法定代理人相 對 人 子○○ 住彰化縣相 對 人 丙○○○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69 號相 對 人 癸○○ 住彰化縣相 對 人 己○○ 住雲林縣上列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丁○○○、庚○○、辛○○、乙○○、子○○、丙○○○、癸○○、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除戶戶籍謄本 所示,楊約已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死亡,自無從於民 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簽發本票,則聲請人主張楊約與債 務人壬○○為共同發票人,並請求其繼承人甲○○○、丁○ ○○、庚○○、辛○○、乙○○、子○○、丙○○○、癸○ ○、己○○等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債權人所聲請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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