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7473號
CHDV,96,促,17473,200707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7473號
債 權 人 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貳仟貳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