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7245號
債 權 人 佳福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盾牌工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
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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