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71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2樓
債 務 人 甲○○○○○ ○○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柯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六六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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