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985號債 權 人 群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群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群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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