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6664號
CHDV,96,促,16664,2007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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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6664號
債 權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號
債 務 人 金祥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陸佰肆拾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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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祥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