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662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林中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釋明林中森和東京牛排館之關係,並提出債務人林中森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東京牛排館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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