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6662號
CHDV,96,促,16662,2007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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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66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林中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林中森東京牛排館之關係,並提出債務人林中森
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東京牛排館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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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