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4號
原 告 寶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鳴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N03號專利舉發 案,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裁定在 該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件訴訟程序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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