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964號
CHDM,96,易,964,200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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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即賴焜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129
、5130、5334、5386、5492、5499、4610、4789號),本院認為
宜合併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辛○○前有賭博,煙毒、觀察勒戒等前科,民國(下同)92 年間,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92年度員簡字第 152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93年5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 ㈡辛○○出監後,不思正當工作,為維持生活所需,基於意圖 自己不法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徒 手竊取陳許秀瑛等人之財物,得手後,販賣予不詳之流動車 資源回收商,及不知情之協盛行資源回收場、順憶資源回收 場、青松資源回收場等,詳情如下:
【附表一】
┌──┬────┬─────┬────────┬─────┬────┬──────────┐
│編號│ 被害人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竊取財物 │價值( │備註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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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許秀瑛│96年4月初 │彰化縣大村鄉大橋│鐵管6支、 │2千元 │96年5月10日辛○○行 │
│ │ │晚上10許 │村慶安路段果園內│農用噴霧器│ │經大村鄉大橋村過溝三│
│ │ │ │ │1個 │ │巷53號前,為警盤查帶│
│ │ │ │ │ │ │回警局,並向警方自首│
│ │ │ │ │ │ │左列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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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庚○○ │96年4月1日│彰化縣大村鄉大橋│農用鐵管30│共4千元 │96年5月4日警方執行查│
│ │ │晚上10許 │村慶安路段果園內│支、白鐵水│ │贓專案,調閱協盛行資│
│ │ │ │ │塔1個 │ │源回收場監視錄影器,│
│ │ │ │ │ │ │發現辛○○騎車牌號碼│
│ │ │ │ │ │ │TTN-432 號機車前往販│
│ │ │ │ │ │ │售左列贓物。 │
├──┼────┼─────┼────────┼─────┼────┼──────────┤
│ 3 │管理人李│96年4月7日│彰化縣花壇鄉金墩│水溝蓋1個 │1千元 │96年5月4日警方執行查│
│ │清德(金│晚上8時許 │村金墩街101號金 │ │ │贓專案,調閱協盛行資│
│ │墩社區活│ │墩社區活動中心旁│ │ │源回收場監視錄影器,│




│ │動中心所│ │ │ │ │發現辛○○騎車牌號碼│
│ │有) │ │ │ │ │TTN-432 號機車前往販│
│ │ │ │ │ │ │售左列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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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戊○○ │96年4月9日│彰化縣大村鄉中山│農用馬達1 │8千元 │96年5月4日警方執行查│
│ │ │晚上7時30 │路2段199巷閒置工│部 │ │贓專案,調閱協盛行資│
│ │ │分許 │廠內 │ │ │源回收場監視錄影器,│
│ │ │ │ │ │ │發現辛○○騎車牌號碼│
│ │ │ │ │ │ │TTN-432 號機車前往販│
│ │ │ │ │ │ │售左列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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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吳劍雄 │96年4月中 │彰化縣彰化市埔陽│鷹架3個 │1600元 │96年5月10日辛○○行 │
│ │ │某日晚上6 │街242-1號旁 │ │ │經大村鄉大橋村過溝三│
│ │ │時30分許 │ │ │ │巷53號前,為警盤查帶│
│ │ │ │ │ │ │回警局,並向警方自首│
│ │ │ │ │ │ │左列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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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汪俊雄 │96年4月20 │彰化縣大村鄉過溝│不鏽鋼白鐵│1200元 │96年5月10日辛○○行 │
│ │ │日晚上7時 │村慶安段果園內 │1片 │ │經大村鄉大橋村過溝三│
│ │ │許 │ │ │ │巷53號前,為警盤查帶│
│ │ │ │ │ │ │回警局,並向警方自首│
│ │ │ │ │ │ │左列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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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丙○○ │96年4月25 │彰化縣大村鄉大橋│農用噴霧器│700元 │95年5月16日辛○○行 │
│ │ │日晚上9時 │村慶安路311號對 │1個 │ │經花壇鄉○○路旁遭警│
│ │ │許 │面葡萄園農具室 │ │ │盤查並帶回警局後向警│
│ │ │ │ │ │ │方自首左列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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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管理人賴│96年4月25 │彰化縣大村鄉大橋│白鐵製ㄇ字│3千元( │警方於96年4月27日前 │
│ │墨(大村│日晚上6時 │村過溝巷鎮安橋排│型護欄1個 │協盛行 │往辛○○住處後方空地│
│ │鄉公所所│30分許 │水溝 │ │資源回 │查獲失竊之白鐵製ㄇ字│
│ │有) │ │ │ │收場) │型護欄1個,查悉上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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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林江成 │96年4月27 │彰化縣大村鄉過溝│不鏽鋼白鐵│5千元 │96年5月10日辛○○行 │
│ │ │或28日晚上│村慶安路326號旁 │1片 │ │經大村鄉大橋村過溝三│
│ │ │7時許 │ │ │ │巷時為警盤查,辛○○│
│ │ │ │ │ │ │主動供出涉犯左列事實│
│ │ │ │ │ │ │而自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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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管理人賴│96年5月1日│彰化縣大村鄉大橋│大村鄉公所│6千元 │96年5月7日辛○○因下│
│ │墨(大村│晚上10時許│村慶安路段排水溝│公共設施之│ │列編號16案件被警察偵│
│ │鄉公所所│ │ │白鐵製ㄇ字│ │訊時,辛○○主動供出│
│ │有) │ │ │型護欄2個 │ │另涉左列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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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管理人蘇│96年5月2日│彰化縣大村鄉松槐│大村鄉公所│2千多元 │辛○○95年5月12日行 │
│ │世賢(大│晚上9時許 │路292巷內(台中 │所有之公共│ │經大村鄉○○路遇警方│
│ │村鄉公所│ │區農業改良場後門│設施白鐵製│ │盤查時,經警帶回警局│
│ │所有) │ │附近) │ㄇ字型護欄│ │,而向警方自首左列事│
│ │ │ │ │1個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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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吳英俊 │96年5月2日│彰化縣大村鄉茄苳│農用噴霧器│500元 │96年5月10日辛○○行 │
│ │ │晚上10時許│村松槐路292巷葡 │1個 │ │經大村鄉大橋村過溝三│
│ │ │ │萄園內 │ │ │巷53號前,為警盤查帶│
│ │ │ │ │ │ │回警局,並向警方自首│
│ │ │ │ │ │ │左列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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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顧仁 │96年5月3日│彰化縣大村鄉大橋│農用噴霧器│2200元 │96年5月4日警察查緝賴│
│ │ │晚上9時30 │村慶安路326號對 │1個 │ │俊豪另毒品案件時,賴│
│ │ │分許 │面西北邊約50公尺│ │ │俊豪向警方自首另涉左│
│ │ │ │葡萄園內工寮 │ │ │列竊盜案件,並稱已拿│
│ │ │ │ │ │ │去青松環保清除有限公│
│ │ │ │ │ │ │司販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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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賴顏進芳│96年5月3日│彰化縣大村鄉大橋│農用噴霧器│2千元 │96年5月4日警察查緝賴│
│ │ │晚上10時許│村慶安路326號對 │1個 │ │俊豪另毒品案件時,賴│
│ │ │ │面東北邊約50公尺│ │ │俊豪向警方自首另涉左│
│ │ │ │葡萄園內工寮 │ │ │列竊盜案件,並稱已拿│
│ │ │ │ │ │ │去青松環保清除有限公│
│ │ │ │ │ │ │司販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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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管理人陳│96年5月3日│彰化縣花壇鄉三春│花壇鄉公所│8千多元 │辛○○95年5月12日行 │
│ │俊宏(花│晚上10時許│村斑鳩路段橋上 │所有公共設│ │經大村鄉○○路遇警方│
│ │壇鄉公所│ │ │施之白鐵製│ │盤查時,經警帶回警局│
│ │所有) │ │ │ㄇ字型護欄│ │,而向警方自首左列事│
│ │ │ │ │2個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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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管理人賴│96年5月5日│彰化縣大村鄉平和│白鐵製ㄇ字│6千元( │96年5月6日警方至順憶│
│ │居林(大│晚上10時許│村斑鳩路利民橋旁│型護欄2個 │順憶資 │資源回收場查贓物,發│
│ │村鄉公所│ │排水溝 │ │源回收 │現護欄之白鐵管,循線│




│ │所有) │ │ │ │場) │查獲辛○○涉犯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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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管理人吳│96年5月6日│彰化縣大村鄉茄苳│白鐵製ㄇ字│6千元 │95年5月6日警察查緝上│
│ │國村(大│晚上10時許│村松槐路旁排水溝│型護欄2個 │ │述編號16案件時,賴俊│
│ │村鄉公所│ │ │ │ │豪於警訊中主動供出尚│
│ │所有) │ │ │ │ │涉左列事項而自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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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己○○ │96年5月7日│彰化縣大村鄉過溝│農用噴霧器│2千元 │辛○○95年5月12日行 │
│ │ │晚上9時許 │村中正西路280巷4│、抽水加壓│ │經大村鄉○○路遇警方│
│ │ │ │號之2葡萄園內 │器各1個 │ │盤查時,經警帶回警局│
│ │ │ │ │ │ │,而向警方自首左列事│
│ │ │ │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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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丁○○ │96年5月8日│彰化縣大村鄉過溝│農用噴霧器│1千元 │95年5月16日辛○○行 │
│ │ │凌晨0時許 │村3像49-46號對面│1個 │ │經花壇鄉○○路旁遭警│
│ │ │ │葡萄園農具室 │ │ │盤查並帶回警局後向警│
│ │ │ │ │ │ │方自首左列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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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壬○○ │96年5月9日│彰化縣大村鄉過溝│鐵窗1扇 │1千元 │辛○○95年5月12日行 │
│ │ │晚上11時許│村中正西路280巷 │ │ │經大村鄉○○路遇警方│
│ │ │ │內葡萄園 │ │ │盤查時,經警帶回警局│
│ │ │ │ │ │ │,而向警方自首左列事│
│ │ │ │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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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均同意 其具有證據能力,是以後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並無疑義,合先 敘明。
㈡被告辛○○於警訊、偵訊、本院審理中,對上述【附表一】 犯行均坦承不諱。
㈢如【附表二】之個別證據,可證明被告個別犯行。檢察官96 年6月20日起訴書之附表中編號1、4被害人均為庚○○,被 告辯稱是同一次行竊,但因向不同警局陳述行竊不同財物, 以致被重複論計犯行等語。經查上述起訴書附表編號1是大 村分駐所96年5月10日依被告自白開始偵辦、編號4是員林分 局偵查隊96年5月4日主動清查贓物而偵辦,二案之被害人、 地點均相同,被害人庚○○於二次筆錄中均表示不是很肯定 失竊之時間,因此極可能為同一時間行竊之同一案件,應認 定被告辯解可堪採信。又行竊庚○○之案件,既已一部發覺 行竊水塔之事實,則被告雖另自白行竊鐵管30支部分,亦不



能構成自首減刑事由,應予敘明。
㈣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附表一】編號1-20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上開所犯20項罪名,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有如事實欄內之徒刑執行經過,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 重其刑。
㈢被告於編號1、5-7、9-15、17-20犯行被發覺前,主動向警 方自首犯罪,均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 1 項先加後減之)。
㈣量刑審酌:①被告自述國中畢業後,曾做過木工、裝潢,曾 有詐欺、動產擔保交易法等前科,96年1月間有施用毒品之 紀錄,另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可見被告素行不佳。②被告 雖然於96年5月4日、6日、7日、10日、12日、16日多次向警 方自首犯罪,但被告也陸續於95年5月5日、6日、7日、8日 、9 日多次犯竊盜罪,可見被告是在警局自首犯罪後,一出 警局後又再去行竊,被告並無真正悔意。③被告行竊財物都 是鄉村地區之公共設施或農耕器具,河堤護欄被竊後對交通 安全造成危害,農耕器具被竊也造成農家相當困擾。被告雖 坦承犯行,但並未賠償任何被害人。④被告自述離婚多年, 育有一子已經17歲,尚有高齡父親待照顧等家庭情狀等一切 情形,量刑如【附表二】。
㈤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凡96 年4月24日以前之犯罪,若無法定列舉除外情形,原則上均 可獲得減刑。而【附表一】編號1-6行為,係在96年4月24日 以前,且並無排除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示 之不適用情形,故應依該條例第7條,就原本宣告刑諭知其 減得之刑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並就編號7-20未減刑 之罪,併依同條例第11條定應執行刑。
四、適用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
本案經檢察官鮑慧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附表二】
┌──┬────┬───────────────┬───────────┐
│編號│ 被害人 │證據方法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主文 │
├──┼────┼───────────────┼───────────┤
│ 1 │陳許秀瑛│陳許秀瑛96年5月10 日警訊筆錄(│辛○○犯竊盜罪,累犯,│
│ │ │96偵字4789號卷P.12) │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期徒刑貳月。 │
├──┼────┼───────────────┼───────────┤
│ 2 │庚○○ │95年5月18日庚○○警訊筆錄(96 │辛○○犯竊盜罪,累犯,│
│ │ │偵字5492號卷P.10)及辛○○指認│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 │之現場相片(同上卷P.12)、賴金│期徒刑叁月。 │
│ │ │錫96年5月10日警訊筆錄(96偵字 │ │
│ │ │5386號卷P.9)及辛○○指認現場 │ │
│ │ │相片(同上卷P.14) │ │
├──┼────┼───────────────┼───────────┤
│ 3 │管理人李│金墩村村長甲○○95 年5月7日警 │辛○○犯竊盜罪,累犯,│
│ │清德(金│訊筆錄(96偵字5386號卷P.6 )及│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墩社區活│辛○○指認現場相片(同上卷P.12│期徒刑叁月。 │
│ │動中心所│) │ │
│ │有) │ │ │
├──┼────┼───────────────┼───────────┤
│ 4 │戊○○ │戊○○96年5月10日警訊筆錄(96 │辛○○犯竊盜罪,累犯,│
│ │ │偵字5386號卷P.7)及辛○○指認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 │現場相片(同上卷P.13) │期徒刑叁月。 │
├──┼────┼───────────────┼───────────┤
│ 5 │吳劍雄吳劍雄96年5月10日警訊筆錄(96 │辛○○犯竊盜罪,累犯,│
│ │ │偵字4789號卷P.14)及辛○○指認│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現場照片(同上卷P.28) │期徒刑貳月。 │
├──┼────┼───────────────┼───────────┤
│ 6 │汪俊雄 │96年5月10日汪俊雄警訊筆錄(96 │辛○○犯竊盜罪,累犯,│
│ │ │偵字4789號卷P.16)及辛○○指認│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現場照片(同上卷P.28) │期徒刑貳月。 │




├──┼────┼───────────────┼───────────┤
│ 7 │丙○○ │96年5月18日丙○○警訊筆錄及賴 │辛○○犯竊盜罪,累犯,│
│ │ │俊豪現場指認照片(彰化分局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0000000000號警卷內) │ │
├──┼────┼───────────────┼───────────┤
│ 8 │管理人賴│96年5月4日大橋村村長癸○之警訊│辛○○犯竊盜罪,累犯,│
│ │墨(大村│筆錄(96偵字5130號卷P.7 )及查│處有期徒刑陸月。 │
│ │鄉公所所│獲失竊護欄之照片、辛○○現場指│ │
│ │有) │認之照片(同上卷P.9)及贓物認 │ │
│ │ │領保管單(同上卷 P.9-1 ) │ │
├──┼────┼───────────────┼───────────┤
│ 9 │林江成 │96年5月10日林江成警訊筆錄(96 │辛○○犯竊盜罪,累犯,│
│ │ │偵字4789號卷P.18)及辛○○指認│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現場照片(同上卷P.29) │ │
├──┼────┼───────────────┼───────────┤
│ 10 │管理人賴│95年5月11日大村鄉大橋村村長賴 │辛○○犯竊盜罪,累犯,│
│ │墨(大村│墨之警訊筆錄(96偵字5129 號卷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鄉公所所│P.7)辛○○指認之現場照片(同 │ │
│ │有) │上卷P.16) │ │
├──┼────┼───────────────┼───────────┤
│ 11 │管理人蘇│96年5月16日子○○警訊筆錄(96 │辛○○犯竊盜罪,累犯,│
│ │世賢(大│偵字5499號卷P.9)辛○○指認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村鄉公所│現場照片(同上卷P.20) │ │
│ │所有) │ │ │
├──┼────┼───────────────┼───────────┤
│ 12 │吳英俊 │96年5月10日吳英俊警訊筆錄(96 │辛○○犯竊盜罪,累犯,│
│ │ │偵字4789號卷P.20)辛○○指認現│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場之照片(同上卷P.29) │ │
├──┼────┼───────────────┼───────────┤
│ 13 │顧仁 │回收場負責人謝青松96年5月4日警│辛○○犯竊盜罪,累犯,│
│ │ │訊筆錄(96偵字4610號卷P.6),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顧仁96年5月4日警訊筆錄(同上卷│ │
│ │ │P.9)失竊現場及查獲噴霧器之照 │ │
│ │ │片(同上卷P.15) │ │
├──┼────┼───────────────┼───────────┤
│ 14 │賴顏進芳│回收場負責人謝青松96年5月4日警│辛○○犯竊盜罪,累犯,│
│ │ │訊筆錄(96偵字4610號卷P.6)、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賴顏進芳96年5月4日警訊筆錄(同│ │
│ │ │上卷P.10)失竊現場及查獲噴霧器│ │
│ │ │之照片(同上卷P.15) │ │




├──┼────┼───────────────┼───────────┤
│15 │管理人陳│96年5月15日乙○○警訊筆錄(96 │辛○○犯竊盜罪,累犯,│
│ │俊宏(花│偵字5499號卷P.11)、辛○○指認│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壇鄉公所│之現場照片(同上卷P.20) │ │
│ │所有) │ │ │
├──┼────┼───────────────┼───────────┤
│16 │管理人賴│96年5月11日大村鄉和平村村長賴 │辛○○犯竊盜罪,累犯,│
│ │居林(大│居林警訊筆錄(96偵字5129 號卷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村鄉公所│P.9)、95年5月6日順憶資源回收 │ │
│ │所有) │場負責人梁家樂於警訊筆錄中,指│ │
│ │ │認是辛○○騎TTN-432號機車載著 │ │
│ │ │白鐵管多支前來兜售(同上卷P.13│ │
│ │ │),及查扣鐵管之照片、現場之照│ │
│ │ │片(同上卷P.15)及贓物認領保管│ │
│ │ │單(同上卷P.17)。 │ │
├──┼────┼───────────────┼───────────┤
│17 │管理人吳│96年5月11日大村鄉茄苳村村長吳 │辛○○犯竊盜罪,累犯,│
│ │國村(大│國村警訊筆錄(96偵字5129 號卷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村鄉公所│P.11)及辛○○現場指認照片(同│ │
│ │所有) │上卷P.16) │ │
├──┼────┼───────────────┼───────────┤
│18 │己○○ │96年5月16日己○○警訊筆錄(96 │辛○○犯竊盜罪,累犯,│
│ │ │偵字5499號卷P.13)、辛○○指認│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之現場照片(同上卷P.21) │ │
├──┼────┼───────────────┼───────────┤
│19 │丁○○ │96年5月18日警訊筆錄及現場指認 │辛○○犯竊盜罪,累犯,│
│ │ │照片(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0000000000號卷內) │ │
├──┼────┼───────────────┼───────────┤
│20 │壬○○ │95年5月16日壬○○警訊筆錄(96 │辛○○犯竊盜罪,累犯,│
│ │ │偵字5499號卷P.15)及辛○○指認│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之現場照片(同上卷P.21) │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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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