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045
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法官一人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鐵剪壹支、螺絲鐵條壹支、電線桿插梢拾貳支、黃色雨鞋壹雙、水桶製成背帶壹個,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攜帶其所有、質地堅硬、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 全,可作為兇器使用之鐵剪、螺絲鐵條各一支、電線桿插梢 十二支,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電 纜線。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鐵剪、螺 絲鐵條各一支、電線桿插梢十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 成背帶一個,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 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賴長彬、白順良、賴榮錫、張浩逸、湯杰明於警 詢中之證述。
(二)證人賴長彬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
(四)照片二十四張。
(五)事實欄所載之扣案物。
(六)被告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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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所 得 財 物 │宣 告 刑 │減 刑 刑 期 │
│ │(民國九十五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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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七月三日十時許 │彰化縣秀水鄉下崙│電纜線五三0│有期徒刑八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有期徒刑四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
│ │ │段一0四地號 │公尺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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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七月六日十三時三│彰化縣秀水鄉金興│電纜線六二二│有期徒刑八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有期徒刑四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
│ │十分許 │村金興段八六一地│點四公尺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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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七月七日一時許 │彰化縣福興鄉新生│電纜線二五六│有期徒刑八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有期徒刑四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
│ │ │段陳筆高幹二六X│公尺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
│ │ │四低二至五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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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七月七日十三時五│彰化縣秀水鄉合興│電纜線六六四│有期徒刑八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有期徒刑四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
│ │分許 │段一0九四地號 │公尺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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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七月十日十六時許│彰化縣秀水鄉曾厝│電纜線二七六│有期徒刑八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有期徒刑四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
│ │ │村曾厝段九八二地│公尺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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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七月十四日二十二│彰化縣福興鄉永豐│電纜線一捆 │有期徒刑八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有期徒刑四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
│ │時許 │段三五五地號 │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
│ │ │(浮景抽水站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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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七月十五日一時許│彰化縣福興鄉新生│電纜線一捆 │有期徒刑八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有期徒刑四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
│ │ │段一三二六地號 │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
│ │ │(元中村復興路土│ │ │ │
│ │ │地公廟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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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七月十六日0時二│彰化縣福興鄉番花│電纜線一捆 │有期徒刑八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有期徒刑四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
│ │十五分許 │路558地號 │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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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七月十六日一時三│彰化縣福興鄉新生│電纜線一捆 │有期徒刑八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有期徒刑四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
│ │十分許 │段一四0四地號 │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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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七月十六日二時三│彰化縣福興鄉新生│電纜線一捆 │有期徒刑八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有期徒刑四月,扣案之鐵剪一支、螺絲鐵條一支、電線桿插梢十│
│ │十分許 │段一三三五地號 │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二支、黃色雨鞋一雙、水桶製成背帶一個,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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