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慧
選任辯護人 黃當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4304號),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105 年度偵字第8261號、105 年度偵字
第859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淑慧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淑慧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據以辨識持用人 與帳戶設立人係屬同一之密碼,均係個人身分、交易上之重 要憑信文件與資料,為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具個人專屬 性,無論出於何動機,倘率爾交付不熟識之人使用,將有遭 詐騙集團利用為「人頭帳戶」以掩飾犯行、逃避查緝,或為 其他遂行詐欺取財犯罪等工具之高度可能性,竟仍基於縱遭 詐騙集團持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 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4月11日12時許,在屏東 縣屏東市自由路與博愛路口之統一超商,以宅急便寄送之方 式,將其所申請之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陽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大 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寄送至高 雄市○○區○○路0段00號,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為「張愉翔」之人,再以電話告知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供詐 欺犯罪集團向不特定民眾詐財匯款之用。嗣上開詐欺集團所 屬成員取得陳淑慧所有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 羅斐稜、吳正耀、姜侑伶、張惠婷、劉承鑫、陳玉聖、吳婉 稜、林中宣、邱荷雅、徐子軒、黃子育、潘俊義等人,致使 渠等皆因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陳淑慧所有上開帳戶內。嗣經羅斐 稜、吳正耀、姜侑伶、張惠婷、劉承鑫、陳玉聖、吳婉稜、 林中宣、邱荷雅、徐子軒、黃子育、潘俊義等人匯款後察覺 有異,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案經羅斐稜、姜侑伶、劉 承鑫、陳玉聖、吳婉稜、林中宣、邱荷雅告訴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及黃子育、潘俊義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令移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淑慧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羅斐稜、姜侑伶、張惠婷、劉承鑫、陳玉聖、吳婉稜、林中 宣、邱荷雅、徐子軒、黃子育、潘俊義、被害人吳正耀、張 惠婷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羅斐稜所有 新光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告所有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被害人吳正 耀電話簡訊1 份、告訴人姜侑伶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被告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對帳單、告訴人劉承鑫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告訴人陳玉聖筆記資料、告訴人吳婉稜所有第一商業銀 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告所有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告訴人林中宣電話簡訊2 份、被告所有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 歷史記錄、告訴人邱荷雅國泰世華銀行3 份、台新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份、告訴人徐子軒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存 摺內頁影本、臺灣銀行屏東分行105 年5 月11日屏東營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含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 次查詢單)、陽信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書 )、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黃子育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潘俊義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5 年8 月2 日凱銀存匯字第10500007936 號函(含開 戶申請書影本1 份)、大眾銀行105 年8 月15日眾個通密發 字第1050006302號函(含開戶資料影本1 份)各1 份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 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 同正犯。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其所申辦前揭帳戶 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使該詐騙集團成員利用其帳戶 行騙之所為,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 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就詐取款項依比例朋分報酬,或其他以 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 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又該詐騙集團成員所為上開犯行,係 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 犯。另被告將其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分別用以詐 取羅斐稜、吳正耀、姜侑伶、張惠婷、劉承鑫、陳玉聖、吳 婉稜、林中宣、邱荷雅、徐子軒、黃子育、潘俊義等人之財 物,係以客觀上之1 個幫助行為,幫助上開詐騙集團詐騙12 名被害人之財物,同時觸犯數個同種類犯罪構成要件,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處斷。茲審酌被告將其個人帳戶提供他人犯罪使用,紊亂社 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致檢警 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緝捕,助長犯罪風氣,且使告訴人及被害 人受有財產損失,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其僅係提供帳戶資 料,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其惡性及犯罪情 節尚屬輕微,另考量其素行紀錄良好(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大學畢業學歷(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家境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 ,暨其犯罪動機、犯後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與尚未 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告訴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匯入金額(│交易資料 │
│號│或被害│ │ │新臺幣) │ │
│ │人 │ │ │ │ │
├─┼───┼──────────────┼────┼─────┼───────┤
│㈠│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4月13日19│105 年04│1萬9,112元│①告訴人羅斐稜│
│ │羅斐稜│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羅│月13日20│(不含跨行│ 所有新光銀行│
│ │ │斐稜,向告訴人羅斐稜訛以先前│時04分許│轉帳手續費│ 存摺交易明細│
│ │ │網購分期付款設定有誤為由,要│ │15元) │ 1份(警卷第 │
│ │ │求其依指示操作取消,告訴人羅│ │ │ 32頁)。 │
│ │ │斐稜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從│ │ │②被告所有臺灣│
│ │ │告訴人羅斐稜所有新光銀行帳號│ │ │ 銀行帳戶交易│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 │ │ │ 明細1份(警 │
│ │ │款1萬9,112至被告所有臺灣銀行│ │ │ 卷第129頁) │
│ │ │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㈡│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4月13日18│105 年04│7,985元( │①跨行存款簡訊│
│ │吳正耀│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吳│月13日18│不含跨行轉│ 1紙(警卷第 │
│ │ │正耀,向被害人吳正耀訛以先前│時57分 │帳手續費15│ 41頁) │
│ │ │網購疏失而誤設成固定扣款為由│ │元) │②被告所有臺灣│
│ │ │,要求其依指示操作取消,被害│ │ │ 銀行帳戶交易│
│ │ │人吳正耀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 │ │ 明細1份(警 │
│ │ │示提款8000元轉存入被告所有臺│ │ │ 卷第129頁) │
│ │ │灣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 │ │ │
│ │ │095479號帳戶。 │ │ │ │
├─┼───┼──────────────┼────┼─────┼───────┤
│㈢│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4月13日18│105 年04│2萬2,735元│①郵政自動櫃員│
│ │姜侑伶│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姜│月13日19│(不含跨行│ 機交易明細表│
│ │ │侑伶,向告訴人姜侑伶訛以先前│時27分 │轉帳手續費│ 1紙(警卷第 │
│ │ │網購疏失而導致重複扣款為由,│ │15元) │ 48頁) │
│ │ │要求其依指示操作取消,告訴人│ │ │②被告所有臺灣│
│ │ │姜侑伶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 │ │ 銀行帳戶交易│
│ │ │從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 │ │ 明細1份(警 │
│ │ │175171號帳戶匯款2萬2,735元至│ │ │ 卷第129頁) │
│ │ │被告所有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㈣│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4月13日18│105 年04│第1筆:2萬│①被告所有陽信│
│ │張惠婷│時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張惠婷│月13日某│9985元(不│ 銀行帳戶交易│
│ │ │,向被害人張惠婷訛以先前金石│時 │含跨行轉帳│ 明細1份(警 │
│ │ │堂店員操作疏失而導致須重複付│ │手續費15元│ 卷第133頁) │
│ │ │款為由,要求其依指示操作取消│ │)。 │ 。 │
│ │ │,被害人張惠婷因而陷於錯誤,│ │第2筆:2萬│②被告所有臺灣│
│ │ │遂依指示轉帳匯款2萬9,985元至│ │8,985元( │ 銀行帳戶交易│
│ │ │被告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不含跨行轉│ 明細1份(警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帳手續費15│ 卷第129頁) │
│ │ │轉匯款2萬8,985元至被告所有臺│ │元)。 │ 。 │
│ │ │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㈤│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4月13日18│105 年04│1萬7,985元│①郵政自動櫃員│
│ │劉承鑫│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劉承鑫│月13日18│(不含跨行│ 機交易明細表│
│ │ │,向告訴人劉承鑫訛以先前網購│時36分 │轉帳手續費│ 1紙(警卷第 │
│ │ │疏失而誤設定分期約定轉帳為由│ │15元) │ 48頁)。 │
│ │ │,要求其依指示操作取消,告訴│ │ │②被告所有陽信│
│ │ │人劉承鑫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 │ │ 銀行帳戶交易│
│ │ │示匯款1萬7,985元至被告所有陽│ │ │ 明細1份(警 │
│ │ │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108 │ │ │ 卷第133頁) │
│ │ │-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 。 │
├─┼───┼──────────────┼────┼─────┼───────┤
│㈥│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4月13日18│105 年04│第1筆:2萬│①告訴人陳玉聖│
│ │陳玉聖│時07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月13日某│6567元(不│ 筆記資料1紙 │
│ │ │玉聖,向告訴人陳玉聖訛以先前│時 │含跨行轉帳│ (警卷第74頁│
│ │ │網購疏失而誤設定分期約定轉帳│ │手續費15元│ )。 │
│ │ │為由,要求其依指示操作取消,│ │)。 │②被告所有陽信│
│ │ │告訴人陳玉聖因而陷於錯誤,遂│ │第2筆:928│ 銀行帳戶交易│
│ │ │依指示匯款2萬6567元、9,288至│ │8元(不含 │ 明細1份(警 │
│ │ │被告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跨行轉帳手│ 卷第133頁)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續費15元)│ 。 │
│ │ │ │ │。 │ │
├─┼───┼──────────────┼────┼─────┼───────┤
│㈦│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4月13日21│105 年4 │2萬9,988元│①告訴人吳婉稜│
│ │ 人吳 │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吳婉稜│月13日21│(不含跨行│ 所有第一商業│
│ │ 婉稜 │,向告訴人吳婉稜訛以先前網購│時至22時│轉帳手續費│ 銀行存摺交易│
│ │ │疏失而誤設定分期約定轉帳為由│間某時 │15元) │ 明細1份(警 │
│ │ │,要求其依指示操作取消,告訴│ │ │ 卷第82頁)。│
│ │ │人吳婉稜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 │ │②被告所有凱基│
│ │ │示匯款2萬9,988至被告所有凱基│ │ │ 商業銀行帳戶│
│ │ │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 │ │ 交易明細1份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警卷第138 │
│ │ │ │ │ │ 頁) │
│ │ │ │ │ │ 。 │
├─┼───┼──────────────┼────┼─────┼───────┤
│㈧│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4月13日18│105 年4 │第1筆:2萬│①告訴人林中宣│
│ │林中宣│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林│月13日20│9,985元( │ 所出具轉帳交│
│ │ │中宣,向告訴人林中宣訛以先前│時16分許│不含跨行轉│ 易簡訊1份( │
│ │ │網購疏失而誤設定分期約定轉帳│、105 年│帳手續費15│ 警卷第95頁 │
│ │ │為由,要求其依指示操作取消,│4 月13日│元)。 │ )。 │
│ │ │告訴人林中宣因而陷於錯誤,遂│20分許 │第2筆:2萬│②被告所有大眾│
│ │ │依指示匯款3萬元至被告所有大 │ │9,985元( │ 銀行帳戶交易│
│ │ │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含跨行轉│ 明細1份(警 │
│ │ │、匯款3萬元至被告所有凱基商 │ │帳手續費15│ 卷第142頁) │
│ │ │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 │ │元)。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③被告所有凱基│
│ │ │ │ │ │ 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1份 │
│ │ │ │ │ │ (警卷第138 │
│ │ │ │ │ │ 頁)。 │
├─┼───┼──────────────┼────┼─────┼───────┤
│㈨│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4月13日18│105 年4 │第1筆:2萬│①國泰世華銀行│
│ │邱荷雅│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邱│月13日19│9,989元( │ 自動櫃員機交│
│ │ │荷雅,向告訴人邱荷雅訛以先前│時26分許│不含跨行轉│ 易明細表3紙 │
│ │ │網購疏失而誤設定分期約定扣款│、105 年│帳手續費15│②台新銀行自動│
│ │ │12個月為由,要求其依指示操作│4 月13日│元)。 │ 櫃員機交易明│
│ │ │取消,告訴人邱荷雅因而陷於錯│19時18分│第2筆:1萬│ 細表3紙 │
│ │ │誤,遂依指示匯款2萬9,989元、│許、105 │2,512元。 │③被告所有臺灣│
│ │ │1萬2,512元、921元至被告所有 │年4 月13│第3筆:921│ 銀行帳戶交易│
│ │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日19時29│元(不含跨│ 明細1份(警 │
│ │ │號帳戶;匯款29985元、29985元│分許、 │行轉帳手續│ 卷第129頁) │
│ │ │、29985元至被告所有大眾銀行 │105 年4 │費15元)。│④被告所有大眾│
│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月13日20│第4筆:2萬│ 銀行帳戶交易│
│ │ │ │時20分許│9,985元( │ 明細1份(警 │
│ │ │ │、105 年│不含跨行轉│ 卷第142頁) │
│ │ │ │4 月13日│帳手續費 │ 。 │
│ │ │ │20時26分│15元)。 │ │
│ │ │ │許、105 │第5筆:2萬│ │
│ │ │ │年4 月13│9,985元( │ │
│ │ │ │日20時23│不含跨行轉│ │
│ │ │ │分許 │帳手續費15│ │
│ │ │ │ │元)。 │ │
│ │ │ │ │第6筆:2萬│ │
│ │ │ │ │9,985元( │ │
│ │ │ │ │不含跨行轉│ │
│ │ │ │ │帳手續費15│ │
│ │ │ │ │元)。 │ │
├─┼───┼──────────────┼────┼─────┼───────┤
│㈩│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4月13日19│105 年4 │2萬9,988元│①告訴人徐子軒│
│ │徐子軒│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徐│月13日某│(不含跨行│ 所有合作金庫│
│ │ │子軒,向告訴人徐子軒訛以先前│時 │轉帳手續費│ 銀行存摺交易│
│ │ │網購疏失而誤設定分期約定扣款│ │15元)。 │ 明細1份(警 │
│ │ │12個月為由,要求其依指示操作│ │ │ 卷第121頁) │
│ │ │取消,告訴人徐子軒因而陷於錯│ │ │ 。 │
│ │ │誤,遂依指示從合作金庫銀行匯│ │ │②被告所有大眾│
│ │ │款2萬9,988元至被告所有大眾銀│ │ │ 銀行帳戶交易│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明細1份(警 │
│ │ │。 │ │ │ 卷第142頁) │
│ │ │ │ │ │ 。 │
├─┼───┼──────────────┼────┼─────┼───────┤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4 月13日│105 年4 │2 萬9,985 │①告訴人黃子育│
│ │黃子育│16時49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月13日18│元(不含跨│ 中國信託銀行│
│ │ │徐子軒,向告訴人黃子育訛以先│時19分許│行轉帳手續│ 交易明細表1 │
│ │ │前網購錯誤為由,要求其依指示│ │費15元) │ 份。 │
│ │ │操作取消,告訴人黃子育因而陷│ │ │(偵卷第3839號│
│ │ │於錯誤,遂依指示從提款機匯款│ │ │ 第97頁) │
│ │ │2 萬9,985 元(併辦意旨書誤載│ │ │②陽信商業銀行│
│ │ │為2 萬2,985 元)為至被告所有│ │ │存摺存款印鑑卡│
│ │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暨開戶申請書│
│ │ │號帳戶。 │ │ │)(偵卷第3839│
│ │ │ │ │ │號第140-145 頁│
│ │ │ │ │ │) │
├─┼───┼──────────────┼────┼─────┼───────┤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4 月13日│105 年4 │2 萬2,985 │①告訴人潘俊義│
│ │潘俊義│19時9 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月13日19│元(不含跨│台新銀行交易明│
│ │ │潘俊義,向告訴人潘俊義訛以先│時7分許 │行轉帳手續│細表各1 份(偵│
│ │ │前網購設定錯誤為由,要求其依│ │費15元) │卷第3839號第76│
│ │ │指示操作取消,告訴人潘俊義因│ │ │頁)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從提款機│ │ │②臺灣銀行屏東│
│ │ │匯款2 萬2,985 元至被告所有臺│ │ │分行105 年5 月│
│ │ │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11日屏東營字第│
│ │ │帳戶。 │ │ │00000000000 號│
│ │ │ │ │ │函(含開戶基本│
│ │ │ │ │ │資料、存摺存款│
│ │ │ │ │ │歷史明細批次查│
│ │ │ │ │ │詢單各1 份)。│
│ │ │ │ │ │(偵卷第3839號│
│ │ │ │ │ │第135-13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