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7609號
PTDV,96,促,17609,200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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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7609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盧玉英
債 務 人 柯亞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柒仟陸佰叁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六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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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