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受感訓處分 甲○○
人
現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以上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
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自民國94年11月29日移送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 年7 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33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至受感訓處分人因本件流氓行為而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6934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此部分刑期尚未執行完畢,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