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潘碧珠
被 告 潘宗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毒偵緝字第93、94、95、9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碧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 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宗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並由具保人潘碧珠繳納同 額現金獲得釋放之情,有本院訊問筆錄1 份、被告具保責付 辦理程序單1 份、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1 份在卷可稽 。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 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 書6 份、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3 份、本院刑事報到 單3 份、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106 年6 月26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63396725號函1 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7 月13日雲檢銘玄106 助 204 字第20665 號函1 份、個人基本資料1 份、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