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56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一、本院依據原告所陳報之住所對被告為送達,因「原寫地址不
詳」被退回。
二、原訂民國96年8月16日上午10時之庭期取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