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6年度,130號
ILDV,96,婚,130,200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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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30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6年7月6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96114891
80號函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記載,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9日出境
後並無入境紀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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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