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30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6年7月6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96114891
80號函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記載,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9日出境
後並無入境紀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