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515號
PTDM,106,審易,515,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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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子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4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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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