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527號
SLDV,96,訴,527,2007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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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2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呈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零陸佰零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呈福科技有限公司甲○○丙○○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呈福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0月17日 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500 萬元,並約定還款日為97年10月17日,利息按 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0.13% (現為3.91%) 計收,若逾期 未繳款,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視為全部 到期。詎被告呈福科技有限公司自96年1 月17日起,即未依 約繳付本息,屢經催告亦置之不理,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 積欠之本金2,984,695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84,695 元,及自96年1 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3.91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客戶 往來明細查詢表、放款中心利率查詢表等影本為證,且被告 就此均無任何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述本金及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601元,並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 併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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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