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汐止市公所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
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