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學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
拾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
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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