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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205號
SLDV,96,補,205,200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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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學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
拾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
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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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