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鳳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鳳堡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凰堡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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