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1670號
PTDM,106,交簡,1670,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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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5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慶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慶隆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 度交簡字第1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民國10 3 年1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陳慶隆仍不知悔改,於 106 年4 月4 日22時許,在其屏東縣屏東縣○○鄉○○路00 ○00號住處內飲用酒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5 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0 6 年4 月5 日6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7 時15分許,陳慶隆騎車行經同鄉仁愛路 116 號前時,不慎與蔡枝前所騎乘之腳踏車發生碰撞,陳慶 隆與蔡枝前因此人車倒地受傷(陳慶隆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 據告訴)。嗣陳慶隆經送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救治,員警 並委託該院人員對陳慶隆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176mg/dl(即百分之0.176 ),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慶隆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枝前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 有警製職務報告、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檢驗醫學科檢驗報 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現場照片、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及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 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如上開第一部分所載之論罪 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62條前段固定有明文,然此須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



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始足當之(最 高法院63年台上第110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肇事 後雖向前往醫院處理之員警林顯宮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4頁), 然承認為肇事人,與告知員警其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而 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尚屬有間。參以被告係於酒駕中追撞前 方之車輛,因而受傷經送醫急救,員警委託醫院人員於案發 當日7 時59分許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 176m g/dl ,被告嗣於106 年4 月21日16時17分許警詢時始 供承其飲酒後騎車上路等情,有警詢筆錄、輔英科技大學附 設醫院檢驗醫學科檢驗報告單在卷可考(見警卷第3 至6 頁 、第15頁)。是員警依被告之酒精濃度檢測結果,於被告警 詢中供稱酒後駕車之前,顯已知悉本件犯罪事實,因認被告 於本件並無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飲酒後 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176 ,已逾法定標準值百分之 0.05甚高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更因此肇事,對於道路 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其尚能坦承 犯行,暨考量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 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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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