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政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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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 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政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記 名股票,其登記所有人分別為張汝欽、甲○、陳祥吉、蔡江 寅、張盧素蘭、沈張月鳳、蔡耀文,均非聲請人,聲請人就 上開股票自不得據以主張權利,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於 法未合,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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