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873號
SLDM,96,聲減,873,2007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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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許進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原名許進恭)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許進恭)因於民國95年11月9 日犯刑 法第185 條之3 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 5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146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莉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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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