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65號
PTDM,105,訴,265,2017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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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憶貞




選任辯護人 黃小芬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黃素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被   告 陳喬昇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張丁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誤繕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正本理由欄「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之記載,應更正為「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理由欄第13頁第21、27行文字應為「除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有本判決 原本1 份在卷可稽。惟判決正本將上開文字誤繕為「除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部分不得加重外」,與判決原本不符 ,且此一更正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由本院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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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