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1492號
SLDM,95,易,1492,2007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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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銘龍律師
      王子文律師
      羅明通律師
被   告 壬○○
          樓
選任辯護人 陳盈潔律師
      劉衡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9
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壬○○均無罪。
理 由
甲、茲就選任辯護人有爭執之證據其證據能力分述如下: ㈠告訴人丙○○於檢察事務官前所為之陳述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 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 ,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 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 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 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之2 、之3 、之4 、之5 情形,仍例外 認其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 人到庭,案件僅能依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 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之5 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 據之資格。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 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 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 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 (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 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 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 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 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 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



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 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 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 否或不構成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 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之 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 2507號、95年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經查: 本件告訴人丙○○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 程式,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故其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之供述,當然已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相符部分,固有證據 能力,而其不符部分倘經本院於斟酌其供述作成環境、外部 狀況,認有特別可信者,當亦有證據能力,核先敘明。 ㈡告訴人弗里德‧穆拉德博士之書面聲明暨聲明錄影,核屬證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復未到庭具結後接受交互詰問,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無證據能力。乙、實體方面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曾於民國93年4 月間,在「東森購 物頻道」販售冒用美籍諾貝爾獎得主Ferid Murad(中文弗里德 .穆拉德博士)簽名 、照片之瘦身、減肥食品,經國立中山大 學「穆拉德生物科技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執行長 丙○○得知後,乃將上情通知弗里德.穆拉德博士,弗里德. 穆拉德即委託臺灣律師對壬○○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致使壬 ○○無法繼續販售上開瘦身、減肥產品。詎壬○○因而心生不 滿,乃與位在臺北市○○區○○路1 段159 號1 樓之三立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新聞台 (下稱三立新聞台)資 深主播兼社會中心 製作人戊○○共同基於妨害他人名譽之犯意聯絡,由壬○○冒 稱係育成中心之林姓離職員工接受三立新聞獨家專訪方式,製 作專題為『大打諾貝爾獎名號、生技歛財千萬』內幕特搜專題 報導,戊○○明知其報導內所述之部分消息未經合理查證,竟 意圖散布於眾,於93年12月2 日在三立新聞台各節整點新聞中 ,報導「今日最會騙、冒名大斂財」、「踢爆斂財大騙局」、 「大打諾貝爾名號、生技斂財千萬」、「三立爆料、穆拉德育 成中心斂財」、「大學背書、生技廠遭騙上億」、「顧問費價 高、續約10年價千萬」、「假名人光環、代言生技廠鍍金」、 「執行長雙醫學博士、全是假的」、「丙○○假學歷、騙五家 生技廠」、「丙○○大騙局流程圖」、「穆拉德育成中心、經 部沒登記」等內容,散布此消息,指摘足以損害弗里德.穆拉 德博士(以下稱穆拉德博士)及丙○○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戊 ○○、壬○○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 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 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 ,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 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163 號判決、76年臺上字第 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末按告訴人 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據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 第1300號判例闡釋甚明。
刑法誹謗罪與言論自由基本權衝突之解決
㈠按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權。言論可區分為「事 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唯有前者始有真偽之問題,至於後 者則為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無所謂真實與否(見吳庚大法官 釋字第509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參酌現行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對於誹謗罪之定義: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之事,以及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對於所誹謗 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由於得證明為真實者 ,唯有「事實」。據此可徵,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 ,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 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且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所欲 處罰之言論,僅有「虛偽之事實陳述」或「真實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之事實陳述」始為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處罰之客體。㈡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以言論之不真實性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已如前述,至在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上,司法院大法官著 有第509 號解釋,略以:「刑法同條(第310 條)第3 項前段 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 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 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 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 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 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於訴訟程 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 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申言之,檢察官應負有舉證責任,證 明被告具有「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意圖」;相應被告雖得減輕 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之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



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 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 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 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 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 。易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 ,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 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 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 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 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 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 94年臺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刑法第310 條第2 項 之誹謗罪,以行為人具有誹謗之故意始足當之,而「是行為人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 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 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 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 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 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庶幾與『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 原則所揭櫫之旨趣無 悖」,最高法院著有93年臺上字第1979號判決可資參照。㈢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刑法第310 條之適用上有所不同,已如 前述,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意見表達往 往也隱含某種事實之陳述在內。關於伴隨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 ,刑法第311 條第3 款設有阻卻違法事由,規定:以善意發表 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而在判 斷此項言論是否適當,並非在審查有無使用適當之字眼或形容 詞,而係在審查其所評論者是否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其 評論所根據或其所評論之事實,是否已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 或為眾所皆知,而讓社會大眾資以判斷、評價及選擇發表評論 者之意見是否持平?發表評論者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之信賴? 以及其意見是否會被社會大眾所接受?以及行為人為該評論時 ,是否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故行為人所製作有 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 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 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



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 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 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 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 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而生之寒蟬效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戊○○壬○○涉有誹謗之罪嫌,無非係以 告訴人丙○○之指訴、三立新聞台「內幕特搜」專題報導新聞 側錄光碟片一片、上開專題報導新聞內容譯文一份及翻拍照片 26張、被告戊○○壬○○之供述、證人丁○○、陳重友、王 怡翔之證述、馬林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馬林公司)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 31號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丙○○之入出國日期證明 書、東森電視購物頻道DVD 光碟一片及節目翻拍照片8 張、告 訴人弗里得、穆拉德博士中英文聲明稿各一份及聲明錄影光碟 DVD 一片、美國約翰霍浦金斯大學之告訴人丙○○碩士、博士 畢業證書各一份、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2年1 月20日衛署 疾管企字第0920000893號開會通知單、生物科技育成中心91年 5 月13日簽呈、國立中山大學簽呈稿、國立中山大學92年3 月 14日中心生技字第0920000836號函、國立中山大學92年3 月21 日中心生技字第0920000935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 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91年11月14日南訓輔字第0910004919號函 、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91年11月14日 (91) 蓮萃字第14949 號函、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2年4 月18日臺會字第09200134 37號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戊○○壬○○均堅詞否認有 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被告戊○○辯稱:在新聞製作分工上,社 會中心僅負責供稿,不負責新聞帶字幕或標題之編輯,公訴人 起訴構成誹謗之文字,均係新聞報導之字樣或標題,其內容為 編輯台後製時所自行加入,與被告戊○○無涉,再主要內容係 揭發他人利用名人光環斂財,從未指訴告訴人穆拉德博士參與 其中,並未妨害告訴人穆拉德博士之名譽。又系爭報導內容並 無不實:
㈠有關系爭報導所稱穆拉德育成中心並未合法設立部分:中山 大學僅設立「生物科技育成中心」,並無「穆拉德生物科技育 成中心」,又該「生物科技育成中心」於系爭報導時已經裁撤 ,但報導當時仍有「穆拉德生物育成中心」之網站運作並進行 招商。㈡有關系爭報導所稱廠商指控斂財部分:系爭報導所引 用顧問證書確實存在,且須廠商付費,也確實有廠商指控穆拉 德育成中心斂財,並的確有人於中山大學「生物科技育成中心 」裁撤後仍在兜售「穆拉德生物育成中心」之顧問合約。㈢有 關告訴人丙○○雙醫學博士為假部分:告訴人丙○○對外確實



自稱為雙醫學博士,且被告丙○○所提出公共衛生博士之學歷 並非雙醫學博士。㈣有關中山大學「生物科技育成中心」之員 工爆料部分:壬○○確曾為中山大學「生物科技育成中心」員 工,其陳述並無不實,且告訴人丙○○於偵查中自承壬○○對 於其內部運作情形熟悉,若非該中心員工,亦親自見聞該中心 對外招商之過程。況被告戊○○對系爭報導內容也有合理確信 ,並無誹謗之故意等語。被告壬○○則以伊確實有在育成中心 任職,且伊係以自身任職於穆拉德生物科技育成中心之經歷, 接受三立新聞專訪,除於新聞中所陳述之內容外,其餘報導均 非伊提供給三立新聞,且受訪內容並無腳本,事先亦未與三立 新聞記者溝通,事後才得知三立新聞報導之全貌,與被告戊○ ○間並無犯意聯絡等語資為辯解。
經查:本件公訴人所指之「內幕特搜」報導,係以現場訪談方 式呈現,於節目開始,先行播放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新聞帶,播 放完畢即由被告壬○○化名為「林先生」以生物科技育成中心 員工身分,被告戊○○則以三立社會新聞中心製作人身分,擔 任來賓接受主持人敖國珠之採訪並發表言論。其間: ㈠被告戊○○所述言論部分
⒈有關指述進駐廠商應以高價始能續約乙節
被告戊○○於上揭內幕報導節目中,提及「其實最主要就 是說哦,我們三立新聞中心有接到廠商打電話來跟我們投 訴,就是說他們現在要繳一些錢啊,但是繳的金額都很大 ,他們就說現在有一個穆拉德育成中心,就是跟他們講說 要續約,因為有些產品上面都已經打上『穆拉德研發團隊 所研發的產品』,那因此現在要續約,這一續約不得了, 就是說他們剛開始進駐的時候是五萬塊美金嘛,但是你一 續約下去,他這一簽叫要簽十年,然後他就發二種證書, 現在我們來看一下,請導播take一下畫面,他所謂他的證 書就說,第一個你要簽約的話,那可以,沒問題,他發給 你的證書,就是所謂的聘請這個穆拉德博士來擔任顧問, 這樣的一個證書,一發給你,OK,你要續約的話,一次就 要簽十年的時間,那一年四萬塊美金,算一算就是四十萬 美金,另外有你要續約的話就是續董事職的約,所謂董事 就是聘請穆拉德來你的公司擔任董事啊、副董事長這樣一 個職位,但是一續約的話,一年就要九萬美金,那一次也 是要十年,那算一算就是九十萬美金,相當於二千七百萬 台幣,就因為這樣的一個情形,所以整個事情才曝光。」 、「(丙○○)他反正要求這些廠商說你不簽約的話我就 告你,然後就是有的廠商就跟他簽約了,‧‧‧那我們算 一算當時進駐育成中心的廠商大約有十五家,那這十五家



廠商當時的合約都已經滿了,那現在是不是要再續約,你 要續約的話就是我剛講的,你要把四萬美金、把九萬美金 ,那一簽就是十年,那有一些廠商他拿不出這些錢來,但 是在產品上已經有穆拉德的名字,所以我們現在都在發現 現在的購物頻道裡面,很多的產品上面都打著穆拉德的研 發團對所研發的,結果算一算有二、三十家,那這些廠商 他產品要繼續賣啊,你不賣的話就只有收,那現在就卡在 要續約的問題,那丙○○就吃了這一點,就咬死你,所以 要說你如果要繼續用穆拉德,你不用我就告你,這些廠商 是被迫要跟他簽約的,主要是這樣才爆發出來。」等語, 業據本院勘驗錄影光碟內容屬實,有勘驗筆錄、譯文及錄 影光碟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84頁、偵卷第74 頁至第90頁、第133 頁、第134 頁)。
⒉有關指述穆拉德生物科技育成中心是否確實存在乙節 被告戊○○於上揭內幕報導節目中,提及「事實上這間所 謂穆拉德生物科技育成中心,很奇怪我們有特別跑到南部 的中山大學,有去問,那中山大學反應是什麼吶,就是請 問他說你們大學到底有沒有設立『穆拉德生物科技育成中 心』?結果中山大學給我們記者的回答是我們沒有設立穆 拉德生物科技育成中心,我們只有一個創新育成中心,那 很奇怪的是,經過我們查了之後,這穆拉德生物科技育成 中心在2002年的1 月21日,它正式的啟用,而且在啟用的 當天,穆拉德博士他們也把他弄來哦!也弄來台灣哦!然 後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就當時的校長,我們請導播給我 們這個畫面,就當時的校長也就是劉維琪這位先生,他是 現在寶華銀行的董事長,他在剪綵的當天,也就是1 月21 日也在現場,也負責剪綵,那還有致詞,甚至我們還有影 像的畫面,就是說你穆拉德生物科技育成中心,根本學校 不承認。」、「你一般育成中心要成立的話,經濟部中小 企業處他有一定的規模和規則,就是包括你這個育成中心 成立要有實驗室,然後另一方面員工要多少人,然後所有 器材設備經過他審核之後,你育成中心才能夠核准,那麼 我們瞭解穆拉德所謂的育成科技中心,在經濟部根本被駁 回了,就是說經濟部根本不承認,那麼我們也瞭解到中山 大學他也否認說有所謂的穆拉德生物科技育成中心,那你 怎會,你竟然中山大學否認、經濟部也沒有這個育成中心 ,你怎麼會出來,那我們發現到這個執行長,還有副執行 長是大有問題的,而且我們根據法律上的瞭解,就算有穆 拉德博士的本人的一個授權,讓你用這樣的一個育成中心 ,照理講是可以拿到政府補助的,那你對外你不能夠賣這



些證書,所謂賣顧問證書啦、賣董事長職務證書(標題: 丙○○詐騙流程圖、打穆拉德名、聘用顧問詐騙費),‧ ‧‧那這些錢到現在我們瞭解是沒有一個帳目(標題:育 成中心人去樓空,全無設備),包括你這個金錢流向?到 底收了多少錢?這些錢怎麼用的?其實講也難怪有廠商爆 料說繳了這些錢,之後你現在育成中心連根本都沒有,還 被關掉了,你怎麼來輔導我們上市,輔導我們這些生物科 技公司來上櫃」等語,業據本院勘驗錄影光碟內容無訛, 有勘驗筆錄及譯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84頁、偵卷第 74頁至第90頁、第133 頁、第134 頁、第135 頁)。 ⒊有關指述告訴人丙○○學歷造假乙節
被告戊○○於上開內幕報導節目中提及「事實上我們瞭解 到說他這上面所寫的M.D.啊,M.D.事實上在醫學界的人講 說呢是所謂的醫學博士,那在臺灣來講的話,一般人要取 得所謂PHD 是非常容易的,並不困難,但我們記者國際組 編譯上了這個約翰霍浦金斯大學所謂的校友網站還有醫學 系的網站,特別去查,到底有沒有一個叫丙○○這個人, 他的英文名字叫做Danial,丹尼爾陳,到底有沒有這一號 人物呢?結果查的包括校友網站,還有醫學系畢業的歷屆 校友,沒有這一個人,另外一方面,你能夠拿到所謂M.D. 的話,在國內醫學界來講是何等大的一個事啊,因為M.D. 醫學博士就我們瞭解是非常難拿的,而且通常一念都是苦 讀十年、二十年,那如果丙○○他對外宣稱說他在二十七 歲、二十八歲擔任省府員工的時候就拿了約翰霍普金斯大 學的雙醫學博士,這一點就令人起疑,另外我們也查過, 他現在差不多三十八歲,我們推斷他在十年前的入出境資 料,根本沒有入出境的資料,他又麼能夠拿到所謂的雙醫 學博士?」業據本院勘驗錄影光碟內容無訛,並有勘驗筆 錄及譯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84頁、偵卷第74頁至第 90頁、第133 頁、第136 頁、第137 頁)。 ㈡關於被告壬○○言論部分
被告壬○○於上開內幕特搜報導節目中述及「其實很簡單, 當初我們在育成中心上班的時候,很多聽他們講電話都說你 們只要付這個證書的費用,進駐進來就有很多很多的好處, 比如說可能可以幫助你瞭解一些法律上的問題啊,然後還可 以把這個當作你的技術顧問,就可以讓這個穆拉德當作你的 技術顧問,然後可以幫你做一些行銷商品的動作,‧‧‧我 覺得蠻奇怪的,因為他穆拉德他很少來臺灣嘛,怎麼可能幫 這麼多廠商作技術顧問的動作,我覺得不太可能‧‧‧其實 我也覺得很奇怪,因為本身育成中心它也沒有實驗室,也沒



有研究人員,但是當初他是告訴我們說,可以幫廠商作一些 行銷的動作,還可以協助他們技術顧問的開發,沒有這些人 員、這些設備,怎麼可能做到這樣的事情,我會覺得很疑惑 啊!就幾個辦公人員而已啊,不超過5 個人,而且還是設在 中鋼大樓裡面,然後幾間辦公室還空空洞洞的,就幾個人在 ,完全沒有像學術研究中心那種感覺。其實我做沒幾個月就 離職了,而且我沒有領到薪水,那時候好像公司很多同事也 都沒有領到薪水」等語,業據本院勘驗錄影光碟內容屬實, 有勘驗筆錄及譯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84頁、偵卷第74 頁至第90頁、第131 頁至第133 頁)。
㈢上開內幕特搜報導節目,除被告戊○○壬○○曾為上開言論 外,於節目中各畫面間串以「今日最會騙、冒名大斂財」、 「踢爆斂財大騙局」、「大打諾貝爾名號、生技斂財千萬」 、「三立爆料、穆拉德育成中心斂財」、「大學背書、生技 廠遭騙上億」、「顧問費價高、續約10年價千萬」、「假名 人光環、代言生技廠鍍金」、「執行長雙醫學博士、全是假 的」、「丙○○假學歷、騙五家生技廠」、「丙○○大騙局 流程圖」、「穆拉德育成中心、經部沒登記」等標題,並有 旁白稱:「找來諾貝爾獎得主,為臺灣生技代言,中山大學 穆拉德育成中心只風光一年,就關門大吉,因為這連中小企 業處都否決不讓穆拉德育成中心成立,理由是沒有足夠研究 人員和設備,奇怪的是育成中心網站到現在還存在,甚至還 有人繼續兜售穆拉德聘僱證書,當時一手促成的中山大學前 校長劉維琪,目前在一家銀行擔任董事長,對於這些他說完 全不知情,【畫面:(劉:有沒有證書,我要去瞭解一下, 但是我記得穆拉德育成中心是有企業進駐,什麼樣的證書, 我要去瞭解一下,記者問:是花錢買的嗎?劉:進駐企業沒 有要花錢買啊!)】所有賣證書的錢到底是進誰的口袋,廠 商質疑照片上育成中心執行長丙○○應該最清楚【畫面:( 受害廠商稱:穆拉德育成中心已經關閉了,所以他現在又要 用這種名義來續約,丹尼爾丙○○先生)】丙○○早在二十 七歲就擔任前省府衛生處第三課課長,當時竟然號稱得到美 國霍普金斯大學雙醫學博士,根本是假學歷,騙人的,霍浦 金斯完全沒有丙○○這號人物(標題:拆穿世紀騙局,諾貝 爾光環遭冒用)也就是他被廠商指控在育成中心關閉以後, 還是向廠商要錢,刑事局已經接獲報案,要拆穿整場世紀大 騙局。」之情,業據本院勘驗錄影光碟內容,有勘驗筆錄及 譯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84頁、偵卷第133 頁、第134 頁)。
被告戊○○雖辯稱:除前開所述言論外,其餘內容均為編輯台



後製時自行加入,伊並不知情云云。證人即當時擔任三立電視 台新聞中心副主任己○於本院審理中也至庭證稱:進行現場訪 談時,新聞畫面上字幕係由主編及編輯製作,不可能係由被告 戊○○負責,被告戊○○工作也不包括編輯,旁白內容主要係 由文字記者撰稿,字幕則係由主編、編輯及文字記者撰稿,畫 面則由攝影記者剪接,若沒有現場畫面再由後製製作。本件內 幕特搜報導節目的標題,偵查卷第74頁第一個圖下面『大打諾 貝爾獎名號生技』標題是主編預做,第二個圖就是預錄好的帶 子,75、76頁應該是中午的新聞帶,『諾貝爾獎得主』有可能 是原來新聞帶標題,也有可能訪談時才打的,77頁也是新聞帶 ,下面證述資料也是新聞帶,78頁也是新聞帶,『千萬證書經 中山大學校長簽名』也是,穆拉德聘書顧問及董事費用表也是 新聞帶,80頁上面『今日最會騙』的標題就不是新聞帶,其他 是新聞帶,『三立爆穆拉德中心歛財』是現場打的,81頁是現 場情況,『踢爆歛財大騙局』、『大學背書生技廠遭騙上億』 的標題是現場打的,『顧問費千億』、83頁的『假名人光環代 言生技廠』『執行長雙醫學博士全是假的』,『丙○○雙醫學 博士都是假學歷』,85頁在丙○○上面打個假學歷,86頁丙○ ○詐騙流程圖則是由採訪記者採訪完後作成交由文字記者寫出 文字後再交給後控製作才能播出的帶子。本件採訪記者為許有 容並非被告戊○○。而且現場來賓雖然可以看到字幕,但不大 可能可以一方面說話一方面對於字幕表示意見等語(見本院卷 ㈡第122 頁至第128 頁)。但查:被告戊○○為該則新聞之負 責人及統籌負責,包括新聞的查證資料蒐集、報導內容之形成 及決定播出,業據證人即負責本則新聞查證工作之記者陳重友王怡翔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01 頁),被告戊○○ 於本院審理中也供承:負責校稿、改錯字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34頁),觀諸被告戊○○於偵查中兩度提出之採訪新聞稿(見 偵卷第8 頁至第11頁、第107 頁至第111 頁),其上有關標題 及口白之記載內容,與前揭內幕特搜報導節目均互核相符,被 告戊○○所為上開言論,也係與前揭內容相互呼應或為衍伸之 敘述,語意仍屬一貫,況被告戊○○於過程中,尚要求導播在 其陳述之同時,提供與其陳述內容相關之畫面,足徵被告戊○ ○確有參與節目製作之過程,方能即時與導播有所互動。是縱 使「內幕特搜報導」節目最終呈現於觀眾前之內容,非由被告 戊○○剪接、編輯製作而成,然該等內容之形成、所呈現之「 告訴人丙○○有藉由穆拉德博士名義詐騙廠商行為」之整體意 象,仍係由被告戊○○主導而為,故被告戊○○以前詞置辯, 尚屬無據。
被告戊○○得否主張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前段之真實抗辯原則



,茲分敘如下:
㈠有關指述進駐廠商應以高價始能續約乙節
1被告戊○○於前開節目中確有陳稱:廠商進駐育成中心之 初,需繳納五萬元美金,如需續約則需以十年為期,所需 繳納之費用分為兩種,欲聘請穆拉德博士擔任顧問者,每 年需繳納四萬美金,欲聘請穆拉德博士擔任董事者,則每 年需繳納九萬美金等語,業如前述。
⒉然查:
⑴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穆拉德博士是中心榮 譽主任,提供免費諮詢,並擔任4 到5 家公司之顧問, 但未收費,如果有付顧問費,一定會透過學校,但學校 並沒有此筆支付紀錄。後來中心裁撤以後只有一家群麗 公司經由伊與穆拉德博士聯繫繼續擔任顧問,此項合約 才有付費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9 頁、第157 頁)。 ⑵證人即育成中心副執行長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育 成中心係針對生物科技產業廠商草創時技術不成熟作輔 導工作,育成中心之進駐廠商需繳納給學校包括進駐費 、輔導費等費用,費用計算方式初期為一年120,000 元 ,後來因為成本太高,改為一年300,000 元,由中心提 供服務,包括資金、技術、管理、法務、市場五大服務 諮詢,中心本身並無成立實驗室,實驗室就是使用中山 大學楊教授的實驗室,育成中心不需支付穆拉德博士費 用,也不會對外推銷穆拉德博士的顧問證書,進駐廠商 也無庸給付,到後期有廠商欲聘請穆拉德博士擔任顧問 ,但是由執行長即告訴人丙○○與他們接觸,並不知道 後續情形。育成中心是一個平台,會舉辦講座讓其他社 會人士瞭解育成中心進駐廠商,這些講座不用收費,中 心負責研發技術及提供技術者為中山大學主任楊教授、 穆拉德博士、執行長,員工有會計、行政人員、業務人 員等,法務部分由會計師提供、管理部分是找穆拉德博 士,市場就是由執行長及穆拉德博士負責,育成中心員 工並無人辦理過公司上櫃上市的經驗,進駐廠商若有需 求就會透過執行長接受穆拉德博士的義務性輔導,中心 成立後穆拉德博士來過2 、3 次,並發表演講,演講不 限進駐廠商,其他人也可以進來,中心也會核發進駐廠 商證書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70頁至第84頁)。 ⑶證人即群麗漢方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長庚○○證稱:91年 底時有一個甲○○說是工商時報南區報導,之後與工商 時報就有互動,並介紹丙○○來公司說明,說穆拉德育 成生物科技中心實力非常強,設置於南部最好學校中山



大學,而且是直屬校長的一級單位,許多事項校長同意 就好,劉校長也是他非常好的朋友,有二位諾貝爾得獎 參與,除穆拉德博士外還有哈威爾,所以就繳進駐費進 駐,丙○○跟伊說聘任一個諾貝爾獎得主當副董事長和 技術顧問才不會成為地區性公司,後來就匯190 幾萬到 一個蔣愛珍的帳戶,之後穆拉德博士有來臺灣到伊公司 公開接受擔任公司副董事長儀式,但丙○○答應穆拉德 博士只擔任我公司技術顧問和副董事長,並說沒有期限 ,顧問證書也沒有截止日期,並將證書聘任書表框2 、 30份說可以給經銷商當宣傳,但後來發現穆拉德博士還 有和其他人簽聘任書,詢問丙○○的結果,丙○○說他 們都是假的,穆拉德博士有向他們提出告訴,但9 月份 時丙○○突然說穆拉德博士要告那些假冒他名義的廠商 ,並連群麗公司也會被告,要伊跟穆拉德博士解釋,伊 擔心被污名化,而且之前丙○○說可以幫伊設計一個以 穆拉德名義製作的廣告,沒想到丙○○反以該廣告威脅 伊,後來丙○○拿幾張空白A4紙要伊簽名,說伊英文不 好,要幫忙伊解釋,之後才知道丙○○將這份道歉書寄 給很多下游廠商。伊還有匯193,000 元給穆拉德博士, 但博士沒有收到這筆錢,也和博士有個合約,按年付1 萬美金給博士,育成中心有說提供群麗公司資金、管理 、技術、法務、市場諮詢方面服務,但都沒有實際提供 ,有當面透過丙○○翻譯問過穆拉德博士幾個問題,也 有給樣本,丙○○也有用電子郵件確認,中心有說要提 供實驗室但都沒有拿到,中心一開始有定期辦研討會, 另外跟伊拿了100 萬元說要辦10場,但後來只有辦6 次 ,也沒有提供技術或無償提供中山大學資源。丙○○有 拿給伊聘任書及證書。伊曾付過2 次年費給中心,第一 次91年6 月30日付頭期款134,000 元,第2 次91年7 月 30日又付18,0000 元,丙○○說可以將伊公司變成國際 化的公司,並幫忙處理產、官、學界的平台,進駐以後 丙○○說可以找穆拉德博士擔任副董事長,也沒有將此 段過程告訴媒體、丁○○,或和戊○○壬○○有所接 觸。群麗公司有和穆拉德博士簽訂聘任穆拉德博士擔任 董事長的顧問合約書,當時丙○○說先幫忙墊了19萬30 00元美金,之後說有急用,伊籌到錢就還給丙○○,並 匯入丙○○的私人帳號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4頁至第10 5 頁)
⑷證人即綠生技公司董事長乙○○證稱:因為中心執行長 丙○○說要聘請穆拉德博士做為顧問,要先完成進駐程



序,所以才進駐,並付出525,000 元作為聘請穆拉德博 士擔任顧問之費用,進駐費另付134,000 元,付費後有 得到偵卷第12頁之顧問證書,丙○○並複製20份送給伊 ,說可以掛在辦公室或其他經銷點作為宣傳用,之後還 有付過2 、3 萬作為2 次教育費用課程。但成為進駐廠 商後,中心並未提供任何服務,穆拉德博士也沒有提供 任何協助,但伊沒有將此事告訴戊○○壬○○、丁○ ○,也沒有記者向伊詢問此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6 頁至第111 頁)。
⑸綜觀證人上開陳述內容,有關進駐育成中心所需繳納之 進駐費,及進駐以後聘請穆拉德博士擔任顧問之費用, 證人甲○○係稱:進駐費用初期為一年120,000 元,後 來改為一年300,000 元,廠商無庸額外給付穆拉德博士 顧問費用;證人庚○○、乙○○雖各稱除給付進駐費用 以外,另給付高額顧問費用或聘請穆拉德博士擔任公司 副董事長等語,然彼等所陳述之費用內容,與被告戊○ ○所稱給付之額度亦有逕庭,又據穆拉德博士於2004年 9 月7 日受群麗公司聘任擔任董事及技術顧問,與群麗 公司所簽訂顧問合同內所載(本院卷㈡第25頁至第41頁 ),費用第一年為美金10,000元,逐年增加美金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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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