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5年度,2號
PTDM,105,原附民,2,2017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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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蘇建元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郭律言
      陳正二
      甘全祐
      吳榮裕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原訴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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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