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蘇建元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楊典育
徐維呈
余明豐
陳韋倫
古旺錠
蔡杭堅
李昌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原訴字第6 號、105 年度易字第
13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開被告楊典育等7 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 罪在案,依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