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8號
KLDV,96,訴,38,2007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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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丙○○
            樓
原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宣辰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8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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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