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47號
PTDM,104,訴,147,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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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鵬輝
選任辯護人 張錦昌律師
      吳澄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偵字第6532號、102 年度偵字第7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鵬輝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八、十至十一、十四至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鵬輝係位在屏東縣○○鄉○○路00號「嘉寧企業社」之負 責人,從事動物用藥品批發與零售業務。張鵬輝明知「重鉻 酸鉀(Potassium dichromate)」、「OTC (Oxytetracycl ine )」、「優碘」、「甲基藍」、「EDTA」、「BKC 」、 「鋅錳乃浦」、「特立松」、「加保利(CARBARLY)」等物 品,均非屬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3 條所定核准使用之水產 動物用藥品品項,皆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第1 款所定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動物用偽藥,禁止分裝、販賣,仍分別 自民國101 年1 月11日起至101 年12月21日止,向不知情之 陳銘樞(即坤榮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購入「重鉻酸 鉀」;自101 年4 月間起向鄭正傳(另行審結)購入「優碘 」、「甲基藍」、「EDTA」等物品;自101 年1 月21日間起 102 年8 月3 日止,向吳充立(即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從業人員,吳充立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另行審結) 購入「BKC 」;自101 年7 月4 日至102 年7 月27日止,向 黃英樺(即樺茂動物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英樺與樺茂動 物藥業有限公司,均另行審結)購入「鋅錳乃浦」;自101 年1 月13日至102 年5 月14日止,向不知情之杜坤鐘(係恒 欣股份有限公司之水產部門與農藥之業務經理),購入「特 立松」、「加保利」等物品。張鵬輝則於購入上開動物用偽 藥後,基於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之犯意,雇用不知情之外 籍成年勞工,在同鄉新龍村義民路200 之2 號即廣澤宮對面 之工寮內,接續將上開動物用偽藥物品予以分裝,另就「重 鉻酸鉀(Potassium dich romate )」另取名為「柑仔粉」



或「ORIGEN」,就「加保利(CARBARLY)」另取名為「剋百 蟲」,就「鋅錳乃浦」另取名為「治蟲靈」,並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在其所經營之「嘉寧企業社」,以附表一所示 金額,接續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物用偽藥予如附表一所示 之客戶。嗣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人員據報後 ,於102 年8 月8 日前往上開工寮執行搜索,並扣得張鵬輝 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規定甚明。查 本院下列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被告張鵬輝及其辯護人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49 頁反 面、本院卷二第188 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 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又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且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參諸上開 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鵬輝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且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英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 第2 至7 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792 號卷(下稱偵7792卷)第36至37頁、第41頁、第82頁、第83 頁反面至84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卷(下 稱調查站卷)第61至6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鄭正傳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調查站卷第73至75頁,偵77 92卷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本院卷二第255 至260 頁),證 人即同案被告吳充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調查站卷第 81至82頁,偵7792卷第58反面至59頁),證人即春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正壬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7792卷第84 頁反面)、證人杜坤鐘、陳銘樞陸金盛、劉進興沈琮惶 、王四正黃共清陳吉興何世卿張宗榮楊志文、楊 東坤、張知高陸金印、柯忠協、黃秀英、黃慶堂王俊哲沈宗政劉博雄戴海山梁家勝、鄭農盛、王勝福、陳 和全、李勝雄劉錦富蘇福生林福成戴昆財、葉鍾雄 、胡騰回等人於警詢時證述(見調查站卷第64至65頁、第69



至71頁、第88至89頁、第91至92頁、第94至98頁、第100 至 101 頁、第103 至104 頁、第112 至113 頁、第115 至116 頁、第118 至119 頁、第121 至122 頁、第124 至125 頁、 第127 至128 頁、第130 至131 頁、第133 至134 頁、第13 6 至137 頁、第139 至140 頁、第143 至146 頁、第150 至 151 頁、第154 至155 頁、第158 至159 頁、第161 至162 頁、第169 至170 頁、第173 至174 頁、第176 至177 頁、 第179 至180 頁、第187 至188 頁、第192 至194 頁、第19 7 至199 頁、第201 至202 頁),均互核大致相符,且有如 附表二編號1 至5 、8 、10至11、14至17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此外,復有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採樣紀錄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 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2 年8 月20日藥檢化字第 1022552226號函暨所附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與送驗樣品 照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2 年9 月14 日藥試化字第1022624131號函暨所附農藥檢驗報告與送驗樣 品照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2 年9 月18日環檢 一字第1020005261號函及所附檢測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 年4 月11日防檢一字第1031471589號 函及所附扣案物品分析表等件【見調查站卷第223 至231 頁 、第240 至255 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 第6532號卷(下稱偵6532卷)第32至33頁】在卷可參。堪認 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雖曾於102 年1 月23日修 正公布,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而將該罪之法定本刑自3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以下之 罰金,修正提高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併科50 0 萬元以下之罰金。惟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因僅給予一罪 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 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 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 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 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迄102 年8 月8 日經調查站 人員查獲時止,其所為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之行為,均屬 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詳後述),而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販 賣動物用偽藥犯行,皆在前揭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修正公布後 ,則本案即應適用102 年1 月25日修正公布之動物用藥品管



理法論處,而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之分裝、 販賣動物用偽藥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外籍成年勞工分裝動 物用偽藥,係間接正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 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分裝、販賣動物 用偽藥之時間應均在101 年、102 年間,且係在前揭工寮及 其所經營之「嘉寧企業社」密集分裝、販賣偽藥,均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相同之法益,均應評價係基於 單一犯意而為接續動作之接續犯始符常情,是其所為分裝、 販賣動物用偽藥之行為,均屬接續犯,皆應以一罪論。公訴 意旨雖認被告所為數次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之行為,均應 論以集合犯,然按刑法上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 罪構成要件,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 犯罪而言,是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 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查分裝、販賣偽藥之行為,在本質上 並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況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5條第1 項之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文義 觀之,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各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 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自非屬集合犯,前揭 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另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 素予以刑罰之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 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 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 ,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 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於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為免按數罪併罰 處罰,而有刑罰過度評價問題,且考量被告分裝動物用偽藥 進而販賣之,其分裝之目的乃為販賣,犯罪之目的應屬單一 ,而其所實行分裝動物用偽藥及販賣動物用偽藥等行為間, 亦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是參諸上開判決意旨,應評價為 「同一行為」,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分裝、販賣動物 用偽藥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 販賣動物用偽藥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經營動物用藥品之買賣,明知不得分裝、販賣動 物用偽藥,竟為求營利,於購入動物用偽藥後,再加以分裝



並進而販賣予水產養殖業者,對一般民眾食用水產之安全造 成危害,所為助長動物用偽藥流通,嚴重影響食品衛生安全 ,對於公共利益所造成之侵害非輕,誠屬不應該;惟念及被 告尚能坦承犯行,堪認頗有悔意,且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刑 之宣告(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可 ,暨兼衡其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之期間、次數、所獲利益 ,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 康之生活狀況(以上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 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 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刑之宣告,已如前述,本院審酌其因為 求營利,一時失慮,致罹本案之罪,惟犯後已坦認犯行,尚 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又為期使其確實體認其行 為不當之處,並避免再犯,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 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四、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 1 日開始施行;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動物用藥品管 理法第43條第1 項原規定:「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偽藥、禁 藥,及其供製造、加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其偽藥、禁藥並予銷毀之」,而上開規定業於105 年11月 9 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11 號令修正公布,其立 法理由為: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 不再適用,爰刪除原條文第1 項規定,有關涉及刑事部分之 沒收規定,依刑法規定辦理。準此,關於本案所查獲之動物 用偽藥,應依修正後刑法沒收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乙情,業經被告 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04 頁)。其編號1 至5 、8 、 10至11所示之動物用偽藥,係被告犯罪所生(分裝)或供犯 罪所用、預備(販賣)之物;另編號14至16所示之標籤、分 裝塑膠罐及分裝工具等物品,為被告分裝動物用偽藥之工具 乙節,亦經被告供述在卷(同上頁),則此些物品自均應依 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編號17所示之銷貨紀錄簿,雖記載 有被告販賣動物用偽藥之紀錄,然此物品實際上係被告用來



日常記載銷貨、收入所用之物,其內容並非全然與本案犯罪 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之。至於編號6 至7 、9 、12至13所 示之物,均非動物用偽藥(詳見下述),而編號18至23所示 之物,與被告所犯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間,均難認有 何直接之關聯性,爰皆不併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 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基於犯罪所得沒收並非刑罰,主要目的在於剝奪犯罪所得以 預防犯罪,犯罪行為人自應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從而犯罪 所得自無扣除成本之必要。查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販賣動物 用偽藥之犯行,所得價金所得共1,114,460 元,此即為其犯 罪所得,茲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除購入前揭動物用偽藥外,於同期間內 ,亦向鄭正傳購入「富利勇(即安莫西林)」、「萬能散( 即Flumequin ,起訴書誤載為安莫西林)」、「DTC (即得 可喜)」、「FL(氟本尼考,即富洛德)」、「滅萬菌(即 富昆)」、「紅黴素(即愛利黴素-55 )」等物品,並基於 製造、分裝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自行調製、分裝製成「富利 勇」、「萬能散」、「治蟲靈」、「剋百蟲」等動物用偽藥 ;且基於販賣動物用偽藥之犯意,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三所示金額,販賣如附表三所示之動物用偽藥予如附表 三所示之客戶。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有動物用藥品管理 法第33條第1 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嫌及同法第35條第1 項 之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 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按「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將他人 產品抽換或摻雜者。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四 、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五、未依第18條之規定, 黏貼合格封緘者。」,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定有明文。 本案公訴人固依前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 3 年4 月11日防檢一字第1031471589號函意旨(見偵6532卷 第32頁),認將合法藥品自行分裝,係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 條第1 款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動物用藥品。惟刑事 法之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 定目的之產品,甚至儲存於電腦或新科技產物,有別於自然 天生,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之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 ,均屬之,但製造行為通常係一連串之接續舉動,產品由原 始臻於完美,常須經歷多種過程,而如何得謂完美,並無絕 對標準,是作品初經完成,其後復行去蕪存菁之純化、除臭 增香之美味化、精益求精(加料、上色)之美觀化、研粉、 壓錠、裝囊或固化、液化、軟化、乾燥化、氣化等變形不變 質之實用或應用化等進一步之加工作為,仍應構成製造行為 之一環,為該製造行為概念所涵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329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製造藥品之流程雖可能包 含原物料加工、打錠、分裝等,但此均係在「製造完成前」 之行為方屬之,若單純係將他人製造完成之藥品拆開包裝後 加以分裝,並未添加新物質、加以純化或改變其性質,則尚 難認合乎製造之定義。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除將所購入之 前揭物品加以分裝外,尚有何加工、純化或其他變更物理性 質之製造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製造動物用藥品管理 法第4 條第2 至4 款所指動物用偽藥之行為。另動物用生物 藥品,於製成或輸入報關完稅後,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應逐 批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抽樣檢驗,經該管主管 機關派員抽取樣品,查驗合格並封緘後,始得出售,動物用 藥品管理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此條文之規範主體為 藥品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而非不具藥廠規模之個人,故亦 不能認為被告有何製造同條第5 款所指動物用偽藥之情形。 基上,尚難認被告有何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行。 ㈣按水產動物用藥品之品目、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 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符合附件一水產動物用藥 品使用規範規定,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3 條定有明文。而 依100 年8 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01474006號 令修正發布之附件一記載,水產動物用藥品品目為:「安默 西林(Amoxicillin )」、「安比西林(Ampicillin)」、 「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 )」、「紅黴素(Erythr



omycin)」、「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 )」、「氟滅 菌(Flumequine)」、「北里黴素(Kitasamycin )」、「 林可黴素(Lincomycin)」、「歐索林酸(Oxolinicacid) 」、「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 )」、「史黴素(Sp iramycin)」、「磺胺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oxine)」 、「磺胺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甲磺氯 黴素(Thiamphenicol )」及「三氯仿(Trichlorofon)」 。其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人員,於102 年8 月8 日前往屏東縣○○鄉○○村○○路000 ○0 號即廣 澤宮對面之工寮,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之 物之事實,業如前述。又此部分扣案物經送檢驗結果,其 「活力素(即編號6 )」之成分為Doxycycline ,係動物藥 製字第07805 號;「噬百毒(即編號7 )」、「富利勇(即 編號9 )」之成分均為Amoxicillin ,係動物藥製字第0750 7 號;「紅黴素(即編號12)」之成分為Erythromycin,係 動物藥製字第06534 號;「萬能散(即編號13)」之成分為 Flumequine,係動物藥製字第07445 號等情,有前引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採樣紀錄表、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2 年8 月20日藥檢 化字第1022552226號函暨所附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與送 驗樣品照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2 年 9 月14日藥試化字第1022624131號函暨所附農藥檢驗報告與 送驗樣品照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2 年9 月18 日環檢一字第1020005261號函及所附檢測報告、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 年4 月11日防檢一字第103147 1589號函及所附扣案物品分析表等件在卷可憑(見調查站卷 第223 至231 頁、第240 至255 頁,偵6532卷第32至33頁) 。另證人鄭正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張鵬輝向伊購買的「優 碘」,來源是洪氏化工、「甲基藍」的來源是榮美化工,「 EDTA」是信忠化工,「安莫西林」、「紅黴素」、「滅萬菌 」、「DTC 」的來源都是被告吉公司,「DTC 」全名是「 Doxycycline 」,又名得可喜,「FL」全名是「Florfenico l 」,來源是大安製藥,「滅萬菌」其實就是「萬能散」, 「富利勇」、「萬能散」、「紅黴素」、「FL」、「DTC 」 都是水產動物用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5 頁、第257 頁) 。參諸本案所扣得之「活力素」、「噬百毒」、「富利勇」 、「紅黴素」、「萬能散」之成分均屬前揭水產動物用藥品 品目範圍內,且均有動物用藥品字號,又無證據證明被告向 鄭正傳購入此些物品時,有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所指 應構成偽藥之情事,則前揭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向鄭正傳所購



入之「富利勇」、「萬能散」、「DTC 」(即扣案之活力素 ,又名得可喜)、「滅萬菌」(同萬能散)、「紅黴素」等 物品,即難認為係屬偽藥。至於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向鄭正傳 購入之「FL」部分,鄭正傳前已證稱其成分為「Florfenico l 」,亦為前揭水產動物用藥品品目範圍內,且未扣案,無 證據證明是否確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所指之偽藥,基 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亦不能認定屬偽藥。基上,被告向 鄭正傳所購入之「富利勇」、「萬能散」、「DTC 」、「FL 」、「滅萬菌」、「紅黴素」,既均非屬動物用偽藥,則被 告購入後縱加以分裝,亦不構成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 1 項之分裝動物用偽藥罪。
㈤扣案之「DTC 」、「萬能散」、「富利勇」、「紅黴素」均 非動物用偽藥之事實,已據前述。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富力勇」、「膚利勇」與「富利勇」均為相同之產品,「 紅藥」即為「紅黴素」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3 頁)。依此 ,被告為如附表三所示販賣「DTC 」、「萬能散」、「富力 勇」、「膚利勇」、「紅藥」之行為,即難認屬動物用藥品 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又如附表三所 示之「活佳素」、「黑藥」均未扣案,無證據證明是否確屬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所指之偽藥,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 原則,亦不能認定被告有販賣此部分動物用偽藥之犯行。至 於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有為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之販賣動物用 偽藥(治蟲靈)之犯行,然依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銷貨 紀錄簿第337 頁所示,該頁僅記載販賣治蟲靈600 元予客戶 綽號為「牛」之人(即證人劉進興,附表一編號32所示部分 ),除此之外,別無其他販賣治蟲靈之記載,亦不能認為被 告另有此部分販賣動物用偽藥治蟲靈之犯行。
㈥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前揭公訴意旨所指 製造、分裝及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則前揭公訴意旨認被告 涉犯此部分犯行所提出之證據或指出之證明方法,其訴訟上 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揆之首揭說明,被告此部分犯行核屬不能 證明,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 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屬集合犯或想像競合之實質上或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指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55條、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日 期 │品 名 │單位及│單價 │總金額│銷貨紀錄│客 戶 │銷貨紀錄│
│ │ │ │數量 │ │ │簿綽號 │名 稱 │簿之頁碼│
├──┼───────┼────┼───┼───┼───┼────┼───┼────┤
│1 │102 年4 月7 日│治蟲靈 │2KG │600 │1200 │三金 │未知 │317 │
├──┼───────┼────┼───┼───┼───┼────┼───┼────┤
│2 │102 年6 月8 日│治蟲靈 │2KG │600 │1200 │三金 │未知 │364 │
├──┼───────┼────┼───┼───┼───┼────┼───┼────┤
│3 │102 年6 月15日│O.T.C │3KG │900 │2700 │三金 │未知 │368 │
├──┼───────┼────┼───┼───┼───┼────┼───┼────┤
│4 │102 年3 月24日│治蟲靈 │1箱 │6800 │6800 │三豐 │未知 │305 │
├──┼───────┼────┼───┼───┼───┼────┼───┼────┤
│5 │102 年5 月21日│治蟲靈 │1箱 │6800 │6800 │三豐 │未知 │349 │
├──┼───────┼────┼───┼───┼───┼────┼───┼────┤
│6 │102 年4 月23日│治蟲靈 │1KG │600 │600 │大庄德 │未知 │330 │
├──┼───────┼────┼───┼───┼───┼────┼───┼────┤
│7 │102 年6 月21日│治蟲靈 │2KG │600 │1200 │大庄德 │未知 │371 │
├──┼───────┼────┼───┼───┼───┼────┼───┼────┤
│8 │102 年5 月11日│O.T.C │1KG │800 │800 │小慈 │未知 │343 │
├──┼───────┼────┼───┼───┼───┼────┼───┼────┤
│9 │102 年6 月7 日│O.T.C │1KG │800 │800 │小慈 │未知 │363 │
├──┼───────┼────┼───┼───┼───┼────┼───┼────┤
│10 │102 年5 月22日│治蟲靈 │1箱 │6800 │6800 │元屋 │陸金盛│350 │




├──┼───────┼────┼───┼───┼───┼────┼───┼────┤
│11 │102 年6 月21日│治蟲靈 │1箱 │6800 │6800 │元屋 │陸金盛│371 │
├──┼───────┼────┼───┼───┼───┼────┼───┼────┤
│12 │102 年5 月9 日│特立松 │5KG │250 │1250 │元屋 │陸金盛│341 │
├──┼───────┼────┼───┼───┼───┼────┼───┼────┤
│13 │102 年4 月3 日│B.K.C │1桶 │2600 │2600 │元屋 │陸金盛│313 │
├──┼───────┼────┼───┼───┼───┼────┼───┼────┤
│14 │102 年4 月10日│B.K.C │1桶 │2600 │2600 │元屋 │陸金盛│319 │
├──┼───────┼────┼───┼───┼───┼────┼───┼────┤
│15 │102 年4 月18日│B.K.C │1桶 │2600 │2600 │元屋 │陸金盛│326 │
├──┼───────┼────┼───┼───┼───┼────┼───┼────┤
│16 │102 年5 月12日│B.K.C │1桶 │2600 │2600 │元屋 │陸金盛│343 │
├──┼───────┼────┼───┼───┼───┼────┼───┼────┤
│17 │102 年5 月24日│B.K.C │2桶 │2600 │5200 │元屋 │陸金盛│351 │
├──┼───────┼────┼───┼───┼───┼────┼───┼────┤
│18 │102 年6 月6 日│B.K.C │2桶 │2600 │5200 │元屋 │陸金盛│362 │
├──┼───────┼────┼───┼───┼───┼────┼───┼────┤
│19 │102 年6 月19日│B.K.C │1桶 │2600 │2600 │元屋 │陸金盛│370 │
├──┼───────┼────┼───┼───┼───┼────┼───┼────┤
│20 │102 年7 月23日│B.K.C │1桶 │2600 │2600 │元屋 │陸金盛│391 │
├──┼───────┼────┼───┼───┼───┼────┼───┼────┤
│21 │102 年7 月26日│B.K.C │2 桶(│2600 │5200(│元屋 │陸金盛│393 │
│ │ │ │起訴書│ │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 │誤載為│ │ │ │
│ │ │ │1桶) │ │2600)│ │ │ │
├──┼───────┼────┼───┼───┼───┼────┼───┼────┤
│22 │102 年4 月10日│柑仔粉 │1包 │4400 │4400 │元屋 │陸金盛│319 │
├──┼───────┼────┼───┼───┼───┼────┼───┼────┤
│23 │102 年6 月18日│O.T.C │2KG │900 │1800 │天 │未知 │370 │
├──┼───────┼────┼───┼───┼───┼────┼───┼────┤
│24 │102 年6 月30日│O.T.C │2KG │900 │1800 │天 │未知 │376 │
├──┼───────┼────┼───┼───┼───┼────┼───┼────┤
│25 │102 年7 月14日│O.T.C │1KG │900 │900 │天 │未知 │386 │
├──┼───────┼────┼───┼───┼───┼────┼───┼────┤
│26 │102 年7 月26日│O.T.C │2KG │900 │1800 │天 │未知 │393 │
├──┼───────┼────┼───┼───┼───┼────┼───┼────┤
│27 │102 年8 月7 日│O.T.C │2KG │900 │1800 │天 │未知 │401 │
├──┼───────┼────┼───┼───┼───┼────┼───┼────┤
│28 │102 年6 月17日│治蟲靈 │1箱 │6800 │6800 │文福 │未知 │369 │
├──┼───────┼────┼───┼───┼───┼────┼───┼────┤




│29 │102 年7 月19日│治蟲靈 │3KG │600 │1800 │水生 │未知 │389 │
├──┼───────┼────┼───┼───┼───┼────┼───┼────┤
│30 │102 年4 月26日│治蟲靈 │1KG │650 │650 │牛 │劉進興│331 │
├──┼───────┼────┼───┼───┼───┼────┼───┼────┤
│31 │102 年4 月28日│治蟲靈 │1KG │600 │600 │牛 │劉進興│333 │
├──┼───────┼────┼───┼───┼───┼────┼───┼────┤
│32 │102 年5 月4 日│治蟲靈 │1KG │600 │600 │牛 │劉進興│337 │
├──┼───────┼────┼───┼───┼───┼────┼───┼────┤
│33 │102 年4 月8 日│剋百蟲 │3KG │600 │1800 │牛 │劉進興│317 │
├──┼───────┼────┼───┼───┼───┼────┼───┼────┤
│34 │102 年4 月9 日│剋百蟲 │1KG │600 │600 │牛 │劉進興│319 │
├──┼───────┼────┼───┼───┼───┼────┼───┼────┤
│35 │102 年5 月27日│加保利 │1KG │450 │450 │牛 │劉進興│353 │
├──┼───────┼────┼───┼───┼───┼────┼───┼────┤
│36 │102 年4 月9 日│特立松 │1KG │250 │250 │牛 │劉進興│319 │
├──┼───────┼────┼───┼───┼───┼────┼───┼────┤
│37 │102 年5 月4 日│O.T.C │1KG │900 │900 │牛 │劉進興│337 │
├──┼───────┼────┼───┼───┼───┼────┼───┼────┤
│38 │102 年5 月8 日│O.T.C │1KG │900 │900 │牛 │劉進興│341 │
├──┼───────┼────┼───┼───┼───┼────┼───┼────┤
│39 │102 年5 月21日│O.T.C │1KG │900 │900 │牛 │劉進興│349 │
├──┼───────┼────┼───┼───┼───┼────┼───┼────┤
│40 │102 年7 月18日│O.T.C │1KG │900 │900 │牛 │劉進興│388 │
├──┼───────┼────┼───┼───┼───┼────┼───┼────┤
│41 │102 年8 月4 日│O.T.C │1KG │900 │900 │牛 │劉進興│398 │
├──┼───────┼────┼───┼───┼───┼────┼───┼────┤
│42 │102 年5 月26日│治蟲靈 │3KG │600 │1800 │王 │未知 │352 │
├──┼───────┼────┼───┼───┼───┼────┼───┼────┤
│43 │102 年7 月29日│治蟲靈 │2KG │600 │1200 │王文環王文環│395 │
├──┼───────┼────┼───┼───┼───┼────┼───┼────┤
│44 │102 年4 月21日│治蟲靈 │1KG │550 │550 │琮惶 │沈琮惶│329 │
├──┼───────┼────┼───┼───┼───┼────┼───┼────┤
│45 │102 年4 月30日│治蟲靈 │2KG │550 │1100 │琮惶 │沈琮惶│335 │
├──┼───────┼────┼───┼───┼───┼────┼───┼────┤
│46 │102 年5 月3 日│治蟲靈 │1KG │550 │550 │琮惶 │沈琮惶│336 │
├──┼───────┼────┼───┼───┼───┼────┼───┼────┤
│47 │102 年5 月6 日│治蟲靈 │2KG │550 │1100 │琮惶 │沈琮惶│339 │
├──┼───────┼────┼───┼───┼───┼────┼───┼────┤
│48 │102 年5 月7 日│治蟲靈 │1KG (│550 │550 (│琮惶 │沈琮惶│340 │
│ │ │ │起訴書│ │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 │誤載為│ │ │ │
│ │ │ │2KG) │ │1100)│ │ │ │
├──┼───────┼────┼───┼───┼───┼────┼───┼────┤
│49 │102 年6 月1 日│治蟲靈 │1包 │550 │550 │琮惶 │沈琮惶│359 │
├──┼───────┼────┼───┼───┼───┼────┼───┼────┤
│50 │102 年6 月2 日│治蟲靈 │1KG │550 │550 │琮惶 │沈琮惶│359 │
├──┼───────┼────┼───┼───┼───┼────┼───┼────┤
│51 │102 年7 月2 日│治蟲靈 │2KG │550 │1100 │琮惶 │沈琮惶│378 │
├──┼───────┼────┼───┼───┼───┼────┼───┼────┤
│52 │102 年7 月29日│治蟲靈 │2KG │550 │1100 │琮惶 │沈琮惶│394 │
├──┼───────┼────┼───┼───┼───┼────┼───┼────┤
│53 │102 年5 月11日│治蟲靈 │2KG │600 │1200 │世國 │未知 │342 │
├──┼───────┼────┼───┼───┼───┼────┼───┼────┤
│54 │102 年5 月15日│治蟲靈 │3KG │600 │1800 │世國 │未知 │346 │
├──┼───────┼────┼───┼───┼───┼────┼───┼────┤
│55 │102 年4 月28日│治蟲靈 │1KG │650 │650 │四正 │王四正│333 │
├──┼───────┼────┼───┼───┼───┼────┼───┼────┤
│56 │102 年8 月1 日│治蟲靈 │2包 │650 │1300 │四正 │王四正│397 │
├──┼───────┼────┼───┼───┼───┼────┼───┼────┤
│57 │102 年5 月20日│剋百蟲 │1KG │600 │600 │四正 │王四正│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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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茂動物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