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5年度,23號
KLDV,95,勞訴,23,2007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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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營城即觀海仙境小吃店等人因95年勞訴
字第2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9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臺幣89,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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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