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破字第3號
破產管理人 李國弘律師
破 產 人 乙○○
監 查 人 蕭仲宏
甲○○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主 文
債務人之破產管理人應由李國弘律師撤換為張雯峰律師,並於本裁定確定後辦理後續交接手續。
理 由
一、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 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8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破產管理人李國弘具狀陳稱業務繁忙,已無意願擔任 本件破產管理人云云。經查,本件歷經10年未結,且破產人 尚有不動產待拍賣,亦有後續債權人分配問題,程序相當繁 瑣,原破產管理人既無意願繼續擔任,難期有積極有效處理 破產程序問題,對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有不利之影響,自有撤 換破產管理人之必要,爰職權撤換破產管理人。三、依破產法第8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