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勝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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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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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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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簡松溪│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95年10月15日 │69,3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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