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327號
NTDV,96,票,327,200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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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許淵亮即冠陞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 內載金額新臺幣141,712元,到期日為96年3月31日,經提示 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 本票影本在卷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 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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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