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號
ILDV,106,重訴,1,2017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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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邱清文 
      邱清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源裕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 號返還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2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4,46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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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