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313號
NTDM,96,聲減,313,200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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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犯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偵查案號: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六號), 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 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豐民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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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