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470號
NTDM,96,聲,470,2007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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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 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六月及一年十月確定,並 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上揭數案經接續 執行,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 ,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 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六月及一年十月確定,並經本院合併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上揭數案經接續執行,現在臺 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 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以法矯字 第○九六○○二三七五四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 七年五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 務部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六三九三號 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 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豐民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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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