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簡字,96年度,8號
TNEV,96,南建簡,8,200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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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宗群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毅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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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群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