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6年度,1858號
TNEV,96,南小,1858,200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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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18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85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7月27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7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純敏
  通 譯 張景帆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元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純敏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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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